151.船舶不論凈噸位或載重噸位:尾數半噸以下者免算,超過半噸按一噸計算;不及一噸的小型船只,一律按一噸計算;拖輪按馬力計算,1馬力折合凈噸位1/2
152.載重量不超過一噸的漁船:免稅
財政部批準免稅的車船:1、企業內 2、農用拖拉機 3、殘疾人專用車輛 4、企業辦的學校等用車能劃分清楚的
153.公園清潔船:不屬免稅船只
154.納稅地點:納稅人所在地(經營所在地、機構所在地);個人的住所所在地
155.車船使用稅實行:源泉扣稅
156.印花稅:書立、使用、領受
157.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稅的義務
158.產權轉移書據: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159.印花稅比例:1、0.05‰:借款合同; 2、0.3‰:購銷、建安、技術; 3、0.5‰:加工承攬、建筑工程勘察設計、貨運(不含押運費)、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中資金帳; 4、1‰:財產租賃、倉儲保管、財產保險; 5、2‰:股權轉讓書據
160.建安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承包金額(不做任何剔除)
161.財產租賃合同:計稅依據為租賃金額,稅額不足1元的,按1元貼花
162.貨運合同金額: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
163.借款合同:1、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以其規定的最高額為計稅依據 2、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按借款合同貼花,無力償還財產轉讓時,再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規定計稅貼花 3、融資租賃業務簽定的融資租賃合同,暫按借款合同計稅 4、基建貸款分年簽定借款合同按分合同分別貼花,最后簽定總合同,只就余額計稅貼花
164.修改對外合同:差額、當日匯率
165.技術合同的計稅依據:價款、報酬或使用費
166.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
167.按金額比例貼花未標明金額的: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無則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然后計算
168.金額為外幣:按書立當日外匯牌價
169.印花稅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一角以上的: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記,滿5分的按1角計算
170.分包或轉包:兩道納稅
171.國內聯運起運地結算運費:以全程為依據;分程結算運費的以分程為依據
172.印花稅票為:有價證券,九種,168.80元
173.印花稅優惠:1、副本或抄本免稅 2、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費 3、對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稅 4、對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免稅 5、對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免稅 6、對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簽定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賃合同免稅 7、對農牧業保險合同免稅 8、特殊貨運憑證免稅
174.印花稅違規處罰:1、未注銷或畫銷的,1-3倍罰款; 2、未貼或少貼的,3-5倍罰款;3、揭下重用的,5倍或者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4、偽造:提請追究刑事責任 5、對匯總繳納憑證不按規定辦理并保存備查的,5000元以下罰款,嚴重的撤消匯繳許可證 6、未按規定期限保存憑證的,5000元以下罰款。
175.契稅: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屬財產稅
176.契稅征稅對象:境內轉移土地(使用權)、房屋權屬(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房屋的買賣、贈與、交換。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177.視同房屋買賣的特殊情況:1、以房產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 2、以房產作投資(按現價)或作股權轉讓(按買價) 3、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178.房屋買賣中契稅的計稅依據:不動產成交價格
179.契稅特殊情況:1.公司制改造:涉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征;其他不征或免征 2.企業合并:如合并前為相同投資主體的,不征;其余征收 3.企業分立:不征 4.債務重組:股權轉讓中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增資擴股中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征收 5.破產:對債權人免征;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征收
180.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批準轉讓時,轉讓者補繳契稅(依據: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土地收益)
181.優惠:1、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免征 2、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酌情減免 3、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并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 4、符合減免稅規定的納稅人,簽定合同后10日內辦理減免稅手續
182.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簽定房地產轉讓合同的當天
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條件:1、在銀行開立結算帳戶 2、獨立建立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 3、獨立計算盈虧
183.納稅義務人還包括:有生產經營所得的其他組織
184.兩檔照顧性稅率: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企業:18%;年應納稅所得額3-10萬元的企業:27%(季度換算為年再比3萬、10萬)
185.接受貨幣捐贈:未做計稅收入規定
186.不得扣除:1、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2、準備金不得扣除 3、從關聯方借款超過注冊資本50%的部分 4、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
187.境外業務之間的盈虧可以互相彌補:同一個國家內的盈虧
188.補虧與計稅的先后順序:分回利潤先還原、后補虧再補稅
189.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年度終了后45日內,報納稅申報和財務決算
190.固定資產的價值除特殊情況,不得調整:1、國家統一清產核資;2、將一部分拆除;3、發生永久性損害,經批準調至可回收金額;4、按實際調整暫估價值
191.銷售折扣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屬融資性質的理財費用,可以扣除
192.不得提折舊的固定資產:1、接受捐贈和盤盈的,2、已出售給職工個人的住房和出租給職工個人且租金收入未計入收入總額而納入住房周轉金的住房
193.殘值比例:原價5%以內
194.無形資產攤銷:不少于10年
195.遞延資產:從生產經營次月起,不短于5年分期扣除
196.改良支出:1、達原值20%以上 2、壽命延長2年以上 3、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197.按規定還原: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以外(有時間限止的,否則不享受抵免優惠)
被投資企業賬務做利潤分配處理時(包括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贈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
198.企業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可無限期結轉
199.部分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整體資產轉讓:公允價值銷售資產和投資兩項業務
200.企業合并: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所得,繳納所得稅被合并企業虧損的彌補:可彌補的所得額=合并企業所得額×(被合并企業占公允價值的比例)
核定征收辦法: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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