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
自營和委托出口自產貨物的生產企業采用“免、抵、退”辦法,收購貨物出口的外(工)貿企業采用“先征后退”辦法
出口退(免)稅的四個條件:一是必須是屬于增值稅、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貨物;二是必須是報關離境的貨物;三是必須是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的貨物;四是必須是出口收匯并已核銷的貨物。
此外,有些出口貨物雖然不具備上述四個條件,但由于其銷售方式、消費環節、結算辦法等特殊性。國家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1.下列特定出口的貨物,不同時具備出口退免稅的四個條件的業務,但給予退免稅(4類)
、賹ν獬邪こ坦具\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②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于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③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④企業在國內采購并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2.下列企業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只免不退(3類):①生產性小規模納稅人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自產貨物;②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持有普通發票的貨物出口;③外貿企業購進免稅貨物出口。
3.下列出口貨物,只免不退(5類):①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②避孕藥品、用具、古舊圖書;③計劃內出口的卷煙;④軍品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⑤其他,如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農膜、飲料等。
4.除經批準屬于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以外,不免不退(3類):①計劃外出口的原油;②援外出口貨物;③國家禁止的貨物,如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出口電解銅自2001年1月1日起按17%退稅率退還增值稅);
5.對生產企業出口下列四類產品,視同自產產品給與退免稅。
(1)外購產品的視同自產條件(同時符合: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外商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2)外購配套產品的視同自產條件(符合之一:用于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產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不經本企業加工或組接出口后能與本企業自產品組成成套產品的)
(3)集團成員產品的視同自產條件(同時符合:經縣級以上政府批準為集團企業;集團及成員均實行生產企業財會制度;集團公司必須將成員的證明材料送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
(4)委托加工產品的視同自產條件(同時符合:與本企業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或使用本企業生產產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貨物;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委托方執行生產企業財會制度;主要原料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免、抵、退”稅的計算辦法(掌握)
免抵退稅計算實際上涉及免、剔、抵、退四個步驟。
免抵退稅涉及三組公式:
第一組是綜合考慮內、外銷因素而計算應納稅額的公式(免、剔、抵的環節);
當期應納稅額=銷項稅-(進項稅-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價值-免稅購進原材料價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第二組是計算外銷收入的免抵退稅總額(最高限)的公式(計算限額的環節);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價值-免稅購進原材料價值)×出口貨物退稅率
第三組是將一、二兩組公式計算結果進行比大小對比確定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明確退與免抵的金額的環節)
免抵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退稅后仍有剩余,可以留抵下期抵扣
免抵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退稅額不足,只能退免抵退稅額
“先征后退”的計算辦法
外貿企業以及實行外貿企業財務制度的工貿企業收購貨物出口,其出口環節的增值稅免征,對其收購貨物,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所注明的進項金額和退稅率計算出口退稅。 應退稅額=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購進金額×退稅率
對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執普通發票特準退稅的12類出口貨物: 1+征收率()
對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口貨物: 應退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規定的退稅率
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能力等級1)
1.出口企業視同內銷征稅貨物的處理
(1)一般納稅人出口企業視同內銷貨物: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2)小規模納稅人出口企業視同內銷貨物: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征收率)×征收率
2. 新發生出口業務的退免稅的政策歸納為三條:
(1)新企業新出口,首筆出口之日起12個月內不按月退稅,但內外銷銷售金額較大且外銷比例高的企業,從嚴審批其按月退稅;
(2)老企業新出口,經核實有生產能力并無違法行為的,可按月退免稅;
(3)年銷售200萬到500萬的小型出口企業不按月退稅。
納稅管理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掌握,能力等級2)
(一)基本規定
1.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納稅人進口貨物,其納稅義務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3.增值扣繳義務人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二)具體規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納稅期限(熟悉,能力等級2)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劾U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規定執行。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僅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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