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稅依據一般規定
計稅依據 |
基本規定 |
收入全額 |
Ø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①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②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③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Ø 關于折扣的處理原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 Ø 繳納營業稅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退還已繳納營業稅稅款或者從納稅人以后的應繳納營業稅稅額中減除。 Ø 營業稅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憑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發票上的增值稅稅額抵免當期應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稅額,或按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普通發票上的價款,計算:可抵免稅額=價款÷(1+17%)×17%,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 |
收入差額 |
允許減除特定項目金額 |
核定營業額 |
納稅人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按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成本利潤率,由省級稅務局確定 |
特殊經營行為的稅務處理
一、兼營和混合銷售的稅務處理(能力等級2)
1. 兼營不同稅目的應稅行為——分別核算,分別納稅;未分別核算,稅率從高。
2. 混合銷售行為——主營業務的稅種性質確定適用的稅種。
3. 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行為——分別核算,分別納稅;未分別核算,核定納稅。
二、營業稅與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劃分(能力等級2)
1. 基建單位和建安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建筑材料、構件,用于本單位、本企業建筑工程的,移送時征收增值稅。但是現場制造并直接用于本單位建筑工程的,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2. 郵政電信業務營業稅與增值稅的劃分: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征營業稅,其他的單位與個人征增值稅;郵政部門發行報刊征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征增值稅;電信單位銷售電信物品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征營業稅,單純銷售電信物品而不提供電信勞務的征增值稅。
3. 其他與增值稅的劃分:燃氣公司等收取的集資費、手續費、代收款,屬增值稅價外費用,征增值稅;隨汽車銷售提供的汽車按揭服務和代辦服務業務征收增值稅,單獨提供按揭及代辦業務,不銷售汽車的,征收營業稅。
4. 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
(1). 以簽訂建筑工程施工總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①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②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
(2). 扣繳分包人的營業稅。
(3). 自產貨物范圍:金屬結構件、鋁合金門窗、玻璃幕墻、機器設備、電子通訊設備、國稅總局規定的其他自產貨物。
(4). 為鉆井作業提供泥漿和工程技術服務的行為,按提供泥漿工程勞務,征收營業稅。
5.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按適用稅率(5%)征收營業稅。
稅收優惠
一、起征點
(1)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
(2)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稅收優惠規定
(一)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國家政策性文件所規定的免稅項目
(1)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2)殘疾人員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
(3)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4)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5)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二)其他規定的減免稅項目(P138—143)45條
這一部分規定非常散亂,一要注意減免稅的層次;二要注意與企業有關、與其他稅種有關的減免項目。
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3條143頁-144頁(掌握,能力等級2)
1.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提供建筑業或租賃業務,采用預收款方式 |
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
2.自己新建建筑物銷售,自建行為的納稅時間為 |
銷售建筑物并收訖營業額當天 |
3.無償贈送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 |
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移送當天 |
4.會員費、席位費和資格保證金 |
收訖此類款項的當天 |
5.扣繳義務人 |
代納稅人收訖營業額的當天 |
6.貸款逾期90天(含)尚未收回; 該筆貸款新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 |
取得利息收入權利的當天; 實際收到利息的當天 |
7.融資租賃業務 |
取得租金收入的當天 |
8.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
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之日 |
9.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 |
取得營業收入的當天 |
10.保險業務 |
取得保費收入的當天 |
11.金融企業承辦委托貸款業務 |
代委托人收訖貸款利息當天 |
12.電信部門銷售有價電話卡 |
售出電話卡并取得收入當天 |
13.建筑業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 |
簽訂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或收訖營業收入、取得收款憑證的當天; 未簽訂合同,收訖營業收入、取得收款憑證的當天; |
二、納稅期限(了解,能力等級2)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納稅期限為1個季度。
三、納稅地點(能力等級2)
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扣繳義務人向其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但是建筑業、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的另有規定。
【特別提示】納稅地點的基本規定:(P145)
一般勞務機構地;外省勞務發生地;
一般建筑發生地;跨省建筑機構地;
無形資產機構地;房屋土地所在地(坐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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