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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1.律師個人出資興辦的獨資和合伙性質的律師事務所,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合伙制律師事務所應將年度經營所得全額作為基數,按出資比例或者事先約定的比例計算各合伙人應分配的所得,據以征收個人所得稅。
3.律師事務所支付給雇員(不包括律師事務所的投資者)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4.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與律師事務所按規定的比例對收入分成,律師事務所不負擔律師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如交通費、資料費、通信費及聘請人員等費用),律師當月的分成收入按規定扣除辦案支出的費用后,余額與律師事務所發給的工資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提示】律師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準: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5%比例內確定。
5.兼職律師從律師事務所取得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律師事務所在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時,不再減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以收入全額直接確定適用的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6.律師以個人名義再聘請其他人員為其工作而支付的報酬,應由該律師按“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四、個人財產對外轉移提交稅收證明或者完稅憑證的規定
申請人擬轉移的財產已取得完稅憑證的,可直接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完稅憑證,不需向稅務機關另外申請稅收證明。申請人擬轉移的財產總價值在人民幣15萬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稅務機關申請稅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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