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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頁:綜合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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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合題
1.
【答案及解析】
(1)應繳納增值稅=(8000+200)×17%-(850+200×17%+17)=493(萬元)
(2)應繳納營業稅=10×12×5%=6(萬元)
轉讓彩電的先進生產技術所有權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3)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493+6)×(7%+3%)=49.9(萬元)
(4)2011年實現的會計利潤=(8000+200+100+17+10×12)-6-49.9-(4800+130)-60-1800-800-350+(700-100)-(130+6)=905.1(萬元)
(5)銷售(營業)收入=8000+200+12×10=8320(萬元)
廣告費扣除限額=8320×15%=1248(萬元)
實際發生廣告費1500萬元,超過扣除限額,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500-1248=252(萬元)
(6)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A=90×60%=54(萬元),扣除限額B=8320×5‰=41.6(萬元)
稅前可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41.6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90-41.6=48.4(萬元)
(7)支付的銀行罰息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無需進行納稅調整。財務費用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0。
(8)工會經費扣除限額=400×2%=8(萬元),實際發生6萬元,不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400×14%=56(萬元),實際發生60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0-56=4(萬元)
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限額=400×2.5%=10(萬元),實際發生15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5-10=5(萬元)
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5=9(萬元)
(9)公益性捐贈扣除限額=905.1×12%=108.61(萬元),實際發生130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30-108.61=21.39(萬元)
支付的工商局罰款6萬元不得稅前扣除。
營業外支出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1.39+6=27.39(萬元)
(10)應納稅所得額=905.1+252(廣告費)+48.4(業務招待費)-120×50%(新產品開發費加計扣除)+9(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27.39(營業外支出)-500(技術轉讓所得免稅的部分)-[(700-100)-500]×50%=631.89(萬元)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631.89×25%=157.97(萬元)。
2.
【答案及解析】
(1)預計負債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管理費用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0+20=80(萬元)
(2)
企業向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扣除限額=300×9%×9÷12=20.25(萬元),實際支出31萬元,超過扣除限額,應作納稅調增。
財務費用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1-20.25=10.75(萬元)
(3)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銷售費用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15×40%=46(萬元)
(4)滯納金不得在稅前扣除,營業外支出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
(5)接受捐贈取得原材料,應確認為營業外收入,企業未做賬務處理,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1.7萬元;
購進安全生產設備,應按照規定計算折舊分期扣除,不能一次性在成本中列支。當年應扣除的折舊=24×(1-10%)÷10÷12×10=1.8(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4-1.8=22.2(萬元);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0+80(管理費用)+10.75(財務費用)+46(銷售費用)+10(滯納金)+11.7(捐贈收入)+22.2(折舊)=180.65(萬元)
(6)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180.65×25%-24×10%=42.76(萬元)
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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