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冊會計師每過1科考生參加繼續教育可抵24學分
2013 年8月27日,財政部官方網站正式發布:關于印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與今年4月份發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征求意見稿)一致,通知明確規定: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折算為24學分,注會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均在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下年度,廣大參加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的考生可關注。以下為正文內容:
財會〔2013〕18號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解放軍總后勤部,武警部隊后勤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推進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科學化、規范化、信息化,培養造就高素質的會計隊伍,提高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適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方式、技術手段等新變化,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我部對2006年11月印發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06〕19號)有關內容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財政部
2013 年8月27日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以下簡稱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推進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科學化、規范化、信息化,培養造就高素質的會計隊伍,提高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應當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會計行業發展要求,統籌規劃,強化服務,注重質量,全面推進會計人才隊伍建設,為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四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會計人員從業基本要求,突出提升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引導會計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突出重點,提高能力。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面向會計人員,全面提高會計人員整體素質,進一步改善會計人員知識結構。
(三)加強指導,創新機制。在統籌規劃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資源,引導社會辦學單位參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并不斷豐富繼續教育內容,創新繼續教育方式,整合繼續教育資源,提高繼續教育質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門規劃指導、社會單位積極參與、用人單位支持督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
第五條 會計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第六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
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財政部負責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項:
(一)制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
(二)制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制度;
(三)擬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重點;
(四)組織開發、評估、推薦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重點教材;
(五)組織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
(六)指導、督促各地區和有關部門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項:
(一)依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區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二)依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和工作重點,制定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確定本地區各級財政部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的具體職責和權限;
(四)組織推薦適合本地區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或者選用財政部統一組織開發、推薦的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重點教材;
(五)組織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
(六)指導、監督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規范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市場;
(七)監督、檢查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第九條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以下簡稱中央主管單位)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應當按照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體制,分別負責中央在京單位、中國人民解放軍系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系統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組織實施工作。
中央主管單位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管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職責,比照本辦法第八條執行。
第十條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負責組織和督促本單位的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當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鼓勵、支持并組織本單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三章 內容與形式
第十一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技能訓練和職業道德等。
(一)會計理論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基礎理論和應用理論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用理論指導實踐的能力;
(二)政策法規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法規制度及其他相關法規制度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依法從事會計工作的能力;
(三)業務知識和技能訓練繼續教育,重點加強履行崗位職責所必備的會計準則制度等專業知識、內部控制、會計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的實際工作能力和業務技能;
(四)職業道德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職業道德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水平。
第十二條 會計人員可以自愿選擇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
第十三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參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以下簡稱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
(二)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
(三)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
(四)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培訓;
(五)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培訓;
(六)參加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
(七)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
(八)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其他形式培訓。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定期公布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在單位名稱等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外,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還包括:
(一)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考試,以及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考試;
(二)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考試;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專科以上學位學歷教育;
(四)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
(五)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
(六)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或其認可的會計類知識大賽;
(七)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內容應當根據會計人員的從業要求,綜合運用講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教學方法,提高培訓效果和質量。
第十六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推廣網絡教育、遠程教育、電化教育等方式,提高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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