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則和根本路線
第一節(jié)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則
一、 堅持黨對公安工作的絕對領導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則
1950年9月,毛澤東同志在對全國經(jīng)濟保衛(wèi)工作會議的指示中說:“保衛(wèi)工作必須特別強調(diào)黨的領導作用,并在實際上受黨委直接領導,否則是危險的。”這一指示確立了我國公安工作必須堅持的根本原則。所謂“特別強調(diào)黨的領導作用”,是指從公安工作與全黨的關系來說,公安工作必須置于黨的絕對領導之下。所謂“在實際上受黨委直接領導”,是指從地方公安機關與同級地方黨委的關系來說,公安機關必須置于黨委的實際領導之下。黨的絕對領導通過黨委對公安機關實際的、直接的領導才能得到落實。這種領導關系,是我國公安工作的政治優(yōu)勢。黨對公安工作的絕對領導,具體包括如下兩方面含義:
(一)在我國的各種政治力量中,只能由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公安工作
毛澤東同志在1937年曾說過:“我們黨拒絕了******************派遣他們的黨員來當八路軍干部的要求,堅持了共產(chǎn)黨領導八路軍的原則!蔽覀凕h在堅持對軍隊的絕對領導權的同時,也實行了黨對人民公安保衛(wèi)工作絕對領導的原則,并且一直堅持到今天。這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性質(zhì)的要求,是維護黨、國家、人民利益的要求。
(二)公安機關服從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必須是絕對的、無條件的、全面的和直接的
毛澤東同志指出:“我們的原則是黨指揮槍,而絕不允許槍指揮黨。”對公安工作也是這樣,絕不容許公安機關有任何借口削弱、抵制、損害或擺脫黨的領導。
黨對公安工作領導的全面性,就是要求公安機關全面地接受黨在政治上、思想上、組織上和工作上的領導。凡是涉及重大方針、政策、法律問題時,都要及時向黨委請示報告,經(jīng)黨委審核批準,并在黨委監(jiān)督下貫徹執(zhí)行。那些具有全面性重大政治影響和社會影響的工作部署以及一些重大案件的偵查處理,都要在黨委實際領導下進行。
黨對公安工作的直接領導,就是要求公安機關自覺地接受黨中央制定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領導,同時也應自覺接受黨中央和各級黨委對公安機關實際工作的直接領導。凡是黨委要直接過問、檢查和督促的,公安機關都要如實匯報,不得封鎖消息,不得向黨委保密,不準消極應付和抵制,更不準拒絕。
做到黨對公安工作的絕對領導,必須堅持四條:(1)人民警察與黨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2)縣級以上各級公安機關接受同級黨委的領導。(3)充分發(fā)揮公安機關黨委的領導和保證作用。(4)充分發(fā)揮公安系統(tǒng)每個黨員的模范帶頭作用。
二、堅持黨對公安工作絕對領導的必要性
(一)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關系著國家安危和社會穩(wěn)定,只有在黨的正確領導下才能正確發(fā)揮其職能作用
中國共產(chǎn)黨是執(zhí)政黨,直接領導著政權工作,對有武裝性質(zhì)的專政工具必須絕對地掌握和控制,以便得心應手地運用其為政權的鞏固服務。
人民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武裝性質(zhì)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是關系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要害部門。公安機關一旦脫離黨的領導,就可能被壞人所掌握、所利用,蛻變成鎮(zhèn)壓人民的工具。所以,吧公安機關置于黨的絕對領導之下并發(fā)揮其職能作用,也是體現(xiàn)當?shù)膱?zhí)政能力的重要方面。
(二)公安機關有法律賦予的權力和強大實力,堅持黨的領導才能保證其正確運用
公安機關有強制手段、偵查手段、懲罰手段,能否正確運用這些手段,直接關系到國家、社會和人民的利益。公安機關是人民手中的“刀把子”,掌握得好能夠打擊敵人,保護人民;掌握得不好就容易損害人民的利益,甚至給黨和國家?guī)頌碾y。只有堅持黨對公安機關的領導,才能使專政的“刀把子”牢牢掌握在可靠人的手里,充分發(fā)揮其打擊敵人、保護人民的作用,才能確保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鞏固。
(三)公安工作要處理社會矛盾中最具有對抗性、隱蔽性和腐蝕性的問題,堅持黨的領導才能使公安機關加強戰(zhàn)斗力和保持純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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