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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處罰,是指對違法治安管理行為人在法定處罰孤獨最低限以下給予處罰。不予處罰,是指已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根據具體情形,不需要給予處罰,決定免予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除規定了對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盲人,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減輕不予處罰外,還在第19條規定可以從輕或免予處罰的情形有三種:一是情節特別輕微的;二是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去的被害人諒解的;四是主動投案,像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五是有立功表現的。
(2)從重處罰的情形。從重處罰,是指在《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處罰種類、檔次和幅度內,決定較重的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四種:一是有較嚴重后果的;二是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不滿18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三是對檢舉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四是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5.治安管理處罰的追究時效。《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這就是關于治安管理處罰追究時效的規定,即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有效時限。超過了這個期限的,就不再處罰。該條規定說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被公安機關發現,要依法予以追究;反之,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即使以后發現也不再追究。這里的“公安機關發現”,是指公安機關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而不是指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而且,“公安機關發現”除公安民警親眼看見外,還包括受害人向公安機關報告,單位或群眾舉報,行為人向公安機關交代等等。
追究時效期限如何計算?《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第2款作了規定:“前款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據此,行為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當日即作為追究時效起算時間。而“連續狀態”是指行為人在一定時間內,連續數次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性質相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例如,連續數次賭博,連續數次酒后開車,或經常倒賣車票、球票、演唱會票等等。所謂“繼續狀態”(也稱“持續狀態”),是指某一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后,在一定時間內,其行為狀態處于持續中,例如,轉借機動車牌照3天,冒用他人戶口證件5個月,隱匿文物半年等等。對連續或繼續狀態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追究時效期限,應當從最后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的那一天起算。
(四)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范疇
1、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公共秩序,又稱社會秩序,是指由人們共同遵守一定行為規范而形成的一種有序的社會狀態。他主要包括工作秩序、生產秩序、社會活動秩序等。良好的、井然有序的公共秩序,是維系正常工作、生產和社會活動的前提條件,擾亂公共秩序必然給人們的工作、生產和社會活動帶來混亂。損害人們的根本利益。對于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設定為一節七條,即第23條至29條,其中包括擾亂單位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破環選舉秩序,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以煽動謊報險情,投放虛假危險位置或者揚言實施危險行為等形式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非法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會道門、迷信活動,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運行、拒不消除對無線電臺(站)產生的有害干擾。非法侵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等。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指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這里所說的“不特定”是指違法行為可能危害的對象,不是針對某一個人,某幾個人的人身權或某項財產權。如果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一旦實施,氣行為后果就是具有危險性,廣泛性。行為人不僅實現往往難以預料,而且難以控制。所謂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生產、工作、生活和公私財產的安全,如果某種行為只是指向或侵犯了特定的即事先確定了某個或某些人的人身安全或特定的公私財產安全,并不直接危及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的公私財產安全,則不構成妨害公共安全行為,而屬于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或侵犯公司財產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設定為一節十條,即第三十條至三十九條。其中博阿口違反國家有關危險位置管理規定的行為,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管制器具的行為,盜竊損害公共設施的行為,妨害國(邊)境管理的行為,。妨害航空安全的行為,妨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違反安裝使用電網的行為,違法施工行為,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等。
3、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是公民的基本權利,為里切實有效的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嚴肅懲治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行為是十分必要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設定為一節十條,即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九條,距離包括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強迫勞動,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身體,脅迫、誘騙、利用他人乞討、冒犯性乞討、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猥褻他人,虐待遺棄強迫交易,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或故意損毀公私財務的行為等。
4、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是指故意妨害國家對社會的管理活動。破環正常的社會秩序,尚不構成刑事處罰,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不僅破壞了國家機關對社會的管理秩序,而且和其中許多行為還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和法的財產范例和公民人身權利。直接影響到社會穩定。因此。公安機關對發現的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以避免和減少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設定為一節二十七條。即第五十條至第七十六條。由此不難看出,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涉及的范圍較廣,其中包括妨害公務的行為,違反社會團體管理秩序的行為,違反旅館業出租屋治安管理的行為,違反出入境和國(邊)境管理的行為等。
(五)治安案件的處罰程序
治安案件的處罰程序,是指公安機關對治安案件進行調查和和處罰必須遵循的行為規則。它是對治安案件查處的步驟,方式,期限以及相關措施手段的總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章第七十七條至第一百一十一條具體規定了治安案件的調查程序治安案件處罰的決定以及處罰決定的執行程序等第三個方面的內容。
治安案件的調查是公安機關為了查明治安案件的事實真相,采取法定措施,通過法定的途徑,獲得證據的法律活動‘它是治安案件處罰的程序的第一個環節’也是最為重要的一個環節
治安案件的處罰的決定是國家賦予公安機關的一項專門只職能。它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做出相應處理的法律活動。治安管理的程序包括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證據的審查運用,決定程序、決定書內容、辦案期限等內容。
治安案件處罰決定的執行程序是治安管理處罰得以實現的法律程序。治安案件處罰決定的執行是指被決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的內容,自動履行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載明的義務,或者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強制當事人履行其所負有的義務。《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發快的執行程序以及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條件,程序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六)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執法監督
為了保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受到必要懲處的同事,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治安行政管理權的有效行使,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必須加大執法監督的力度。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對執法監督問題設專章作出規定,其內容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的原則要求,禁止行為接受監督,發快決定,罰繳相分離,人民警察違法違紀辦案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行為以及公安機關及其人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責任承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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