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在了解了公文的基本概念以后,我們接下來學習如何正確選擇文種,并對一些易混淆的文種進行區分。
一、文種的涵義
在公文寫作和處理中,把性質和用途相同的公文歸并為同一種,對每一種公文規定了固定的名稱,這就是文種的名稱,即公文種類,簡稱文種。文種是公文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所有公文都必須在標題中標明文種。
二、正確標明文種的作用
1.在公文中正確標明文種,有利于維護公文的嚴肅性、規范性。
2.為公文的撰寫提供方便。《條例》和《辦法》都對每一類公文文種的適用范圍作出了明確規定;有關法規、規章也對有些公文例如法規、規章、經濟合同、法律文書、外交文書等等文種的用途作了明確規定;還有一些文種例如總結、調查報告、啟事等等,它們的用途則是人們在長期實踐過程中不斷總結、約定俗成的。而每一種公文的寫法,也經過長期實踐形成共識逐步規范,有些文種的寫法例如事故調查報告等等,還由主管部門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寫作公文時,正確選擇、標示文種,就能了解該文種寫作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規范,有利于提高寫作效率和質量。
3.為公文處理提供方便。根據有關規定和慣例,不同的文種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收發文機關處理公文的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根據文種名稱就可作出相應的處理。例如請示屬辦件,要及時交有關領導和有關部門審批、辦理。而報告屬閱件,一般就無須答復,只需交有關人員傳閱。
撰寫公文時,務必正確選用文種。不用、錯用或生造文種,都會損害公文的效用。
三、選擇文種的依據
1.選擇文種要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黨和國家有關領導機關關于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選擇恰當的、規范的文種。絕不能違反有關法規、規定和標準,隨意另選文種。
2.要看作者與主要受文者(即主送機關單位)的工作關系。只有當作者是主要受文者的所屬上級機關單位時,才能選用具有規定性、領導指導性、公布性的下行文種。當作者是主要受文者的所屬下級機關單位時,才能選取呈報性的上行文種。當作者與主要受文者是同級或不相隸屬關系時則只能選用商洽性的平行文種。
3.要看作者權限。有一些文種對使用者的權限有明確規定,如作者不具備規定的法定權限,則不能使用這些文種。如命令、決議、議案、公告等等文種的使用。
4.要看行文目的、行文要求的需要。每一種文種都有特定的適用范圍,只在實現某一行文目的和要求方面有效。因此,應選取最有利于表達和實現具體行文目的、行文要求的文種。
四、正確區分一些易混淆的文種
公文中有的文種之間既有相似之處,又有不同之處,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使用時容易混淆。能否正確選用文種,直接關系到公文質量的高低、表達效果的好壞和公文處理的方便與否。強調公文文種規范,尤其要注意正確區分一些容易混淆的文種。
(一)決定與決議
他們都是帶有制約,規范、指揮或指導作用的指揮性公文,在性質、寫法上都有許多相似之處。
從寫法上看,他們一般都不在正文前寫主送機關,而可在文尾抄送欄標明“主送”或者“分送”單位。正文都由行文依據、行文事項和結語三部分構成;都可視內容多少寫為篇段合一式、多段式、總分條文式和分部式結構。但是他們又有以下顯著區別。
1.成文過程不同。決定可經會議議論通過,也可由領導機關或機關單位領導審定簽發。而決議成文程序嚴格,須經全體會議或代表大會例如黨代會、人代會、職代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方才生效。
2.發文機關(組織)不同。各級領導機關及機關、單位領導機構都可以制發決定;而決議只能由圣手關會議發布,不能以機關、單位的名義制發決議。正因為如此,決議己不再列為國家行政機關常用公文。
3.涉及內容不同。決定內容多為對某一領域、某一方面的重要事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因此它可分為部署指揮重要工作的決定(簡稱部署性決定)、處理具體事項的決定(事項決定)和表彰處分決定。決議內容多是某系統、某單位、某組織帶全局性、原則性的重要決策事項。它可分為部署指揮性決議、批準性決議和專門問題決議。
4.作用不同。決定都帶指令性。起領導、指導作用。決議則有多種作用:有的帶指令性,如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依靠科技振興農業的決議》;有的帶說理性,對有關人和事做出評價,如《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千歷史問題的決議》;有的帶號召性,如《中共中央關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方針的決議》:有的帶批準性,如黨代會、人代會對各種工作報告所作的決議。
5.寫作格式上簽注和落款不同。決議都在標題下加括號簽注通過決議的會議名稱和通過日期,正文后就不另標落款了。凡會議通過的決定,也同決議一樣簽注;由領導人簽發的決定,則在正文后寫明發文機關和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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