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警察法的概述:
㈠人民警察法的概念:指規定警察任務、職權、義務、紀律、組織管理、警務保
障、法律責任和執法監督的法律。
㈡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
1.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2.為了加強警察的隊伍建設,從嚴治警,提高警察的素質;
3.為保障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㈢人民警察法的適用范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
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人民警察的條件即錄用:
㈠人民警察的條件:1.年滿18歲;2.擁護憲法;3.身體健康;4.高中以上文化;
5.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品行;⑹自愿從事警察工作。
㈡人民警察的錄用:按國家規定,公開考試,嚴格考核,擇優錄取。
三、人民警察的職權與任務:
㈠人民警察職權的概念與特征:
1.人民警察職權的概念:指國家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人民警察的職權與責任,是人
民警察總任的具體化、規范化、法律化。
2.人民警察職權的特征:
⑴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是最基本的職責。
⑵警察行政管理是國家行政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
⑶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警衛特定目標,是警察的重要職責。
㈡人民警察的基本任務:1.維護國家安全;
2.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3.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4.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
5.保護公共財產。
四、人民警察的機構設置和職務序列:
㈠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機構設置:
1.中央公安機關(國務院公安部);
2.地方公安機關(省、市、縣三級);
3.專業公安機關(鐵路、港行、民航、林業、海關)。
㈡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職務序列:警官、警員、專業技術員、鋪助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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