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試監獄專業基礎知識:刑罰執行
一刑罰執行的概念和原則
1,刑罰執行的概念:指監獄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的程序性內容,包括收監、減刑、假釋、對罪犯服刑期間又犯罪的處理、暫予監外執行、釋放等。刑罰執行與獄政管理、教育改造、勞動改造等內容共同構成監獄工作基本內容。
2,刑罰執行原則的種類:依法執行原則;有利于懲罰和改造原則;刑罰執行個別化原則。
3,依法執行原則的內容:刑罰執行的準確程度直接影響人民法院判決權威維護程度,因而,依法執行原則是刑罰執行工作的首要原則。根據這一原則,監獄人民警察在罪犯收監與釋放工作中,在辦理罪犯減刑、假釋與暫予監外執行工作中,要嚴格遵守法律所做出的有關規定。
4,有利于懲罰和改造原則的內容:由于監獄是承擔懲罰和改造罪犯工作的專門的國家機構,因而監獄在刑罰執行中應當根據懲罰和改造罪犯原則進行。懲罰的目的在于實現刑罰正義的價值;改造的目的在于實現刑罰個別預防的價值。由于懲罰與改造都是監獄工作的目標,因而,監獄在刑罰執行中既要考慮懲罰罪犯的需要,也要考慮改造罪犯的需要。監獄在刑罰執行過程中,一方面應根據人民法院判決所確定的刑種、刑期關押罪犯;另一方面,要根據法律規定適時調整罪犯刑罰,以利于懲罰和改造罪犯工作的順利進行。
5,刑罰執行個別化原則的內容:刑罰執行個別化的理論依據,刑罰執行個別化是刑罰個別化的重要內容,是量刑個別化的延續。刑罰執行個別化的理論依據是罪犯人身危險的多樣性理論。由于罪犯的生活經歷、社會背景,以及個人的性格、氣質、年齡和性別等差別,罪犯人身危險性是不同的。由罪犯人身危險的多樣性決定,罪犯改造難易程度不同,刑罰執行需有差別,需個別化,即刑罰執行狀況與罪犯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刑罰執行個別化的要求:罪犯積極接受改造,有悔改或立功表現,人身危險性減小,如罪犯符合減刑或假釋法定條件,監獄就應對罪犯適用減刑或假釋;反之,如果罪犯拒不接受改造,在服刑期間犯罪,人身危險性較大,監獄應依法提請人民法院裁定延長罪犯服刑期限或改變刑種。刑罰執行實施個別化原則,體現了刑罰科學化精神,不僅貫徹刑罰個別化精神,而且為獄政管理的分押分管開辟了道路。
二刑罰執行的基本制度
1,收監的概念:收監是指監獄依法收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一種刑罰執行活動。
2,收監的條件:一般條件,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身體條件,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收監的程序:審查法律文書;身體檢查;人身與物品檢查;入監登記;通知家屬。
4,申訴的概念: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使用法律方面有錯誤,而向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
5,監獄保護罪犯申訴權的措施:基本措施,監獄在刑罰執行中,如果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處理;對罪犯的申訴材料,監獄應及時轉遞,不得扣壓;監獄設立犯人申訴箱,接受犯人申訴材料,申訴箱由專人開箱處理;對罪犯申訴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認為罪犯申訴一律為不認罪服法。特別措施:監獄動用提請處理權幫助罪犯申訴。
6,監獄處理罪犯申訴的具體方法: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在刑罰執行中,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處理。
7,控告、檢舉的處理要求:控告的處理要求,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罪犯的控告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轉遞,不得扣壓;對罪犯提出的控告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轉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處理;監獄設立檢舉、控告箱,接受罪犯的檢舉、控告材料,檢舉、控告箱由專人開箱處理。檢舉的處理要求:根據監獄法的規定,對罪犯提出的檢舉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轉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處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
8,暫予監外執行的概念: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由于其符合法定情形,有關機關決定暫不收監或者收監以后又決定改為暫時監外服刑,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刑罰執行制度。
9,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對象條件,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象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不含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犯。實體條件,罪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10,減刑的概念和種類:減刑是指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依法將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的刑罰執行制度。減刑的種類:可以減刑,可以減刑是指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根據監獄的考核結果,予以減刑的一種制度;應當減刑,應當減刑指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予以減刑的制度。
11,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罪犯減刑的條件和程序:可以減刑適用的實質條件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確有悔改表現是指罪犯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的情形: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確有立功表現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揭發、檢舉監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有其他有利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跡的。應當減刑適用的實質條件是“重大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是指罪犯有下列行為表現之一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的程序:減刑的提請,分為集體評議、專職部門審查、提請減刑假釋委員會評審、公示、審議決定、提請、特殊審核;提請減刑的通報;減刑的審理;減刑的司法監督。
12,減刑的起始時間、幅度和間隔的規定:減刑的起始時間:對于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上方可減刑;被判處不滿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可以按照上述規定時間適當縮短起始時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的限制。減刑的幅度:對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有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2年有期徒刑;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有悔改表現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并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3年有期徒刑。對于應當減刑中的重大立功表現,其減刑的幅度可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減刑的間隔:對于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1年半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以間隔1年以上為宜;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2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減刑時,其間隔時間一般不得少于2年。被判處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間隔時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時間的限制。減刑的限度: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減刑的限度是罪犯實際服刑期限不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對判無期徒刑的罪犯而言,減刑的限度條件是罪犯實際服刑期限不少于10年。
13,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罪犯的減刑條件和程序:減刑條件,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減為無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罪犯可以被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法律規定,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罪犯提請減刑的,必須在緩期二年期滿之后進行。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2年)。減刑程序,監獄對被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罪犯的減刑,應在罪犯緩刑期滿之后及時提出建議,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后,提請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14,假釋的概念:假釋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對符合條件的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附條件提前釋放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15,假釋的條件和程序:假釋的條件,假釋適用的對象條件,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且在獄內服刑的罪犯。根據刑法規定,下列罪犯不得假釋:累犯;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釋適用的時間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0年以上可以適用假釋。假釋適用的行為條件,罪犯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其中,悔改表現與減刑條件中的悔改表現相同;不致再危害社會,是指不致違法、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年、身體殘疾(不含自傷自殘),并喪失作案能力的。假釋的程序,假釋的提請,分為集體評議;專職部門審查;提請減刑假釋委員會評審;公示;審議評定;提請;特殊審核。假釋的通報。假釋的審理。關于假釋的司法監督。
16,處理罪犯服刑期間犯罪的原則和程序:堅持依法重處罰原則。程序,根據法律規定,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后,寫出起訴意見書或者不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根據有關規定,對罪犯脫逃在社會上犯罪的案子,如果罪犯所犯新罪是在捕回后被發現的,按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的程序辦理,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罪犯所犯新罪是在犯罪地被發現的,由犯罪地公安機關偵查,按刑事訴訟規定程序辦理,由罪犯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罪犯被判決后,原則上仍應送回原服刑監獄執行。
17,釋放的概念和種類:釋放是監獄依照法律規定,解除服刑人的監禁,恢復其人身自由的刑罰執行活動。釋放的種類,刑滿釋放;裁定釋放;特赦。
18,刑滿釋放的程序:出監教育;安置準備;辦理釋放審批手續;發給回家費用并發還監獄保管的物品與現金;發放《釋放證明書》。
19,刑滿釋放人員安置與幫教的要求:幫助刑釋人員渡過危險期的需要,鞏固監獄改造成果的需要。對刑滿釋放人員安置與幫教的主要措施有出獄資助、就學保護、就業保護等。
三刑罰執行的監督
1,檢查監督的概念:檢察監督是指由檢察機關對監獄刑罰活動予以監督的一種監督形式。檢察監督是刑罰執行中的專門監督,即由獨立于監獄系統的專門機關進行的監督,是刑罰執行中的基本監督形式,是刑罰執行中的法律監督形式,具有法律權威的監督形式。
2,檢查監督的法律依據: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監獄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監獄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依法實行監督”。
3,檢查監督的主要內容:對監獄收押活動進行監督;對獄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動進行監督;對監獄的暫予監外執行執法活動進行監督;對監獄提請減刑、假釋的活動進行監督;對監獄的釋放工作監督;對監獄的獄內偵查活動予以監督。
4,社會監督的要求:刑罰執行中的社會監督包括兩部分內容:大眾知情權的保障與大眾批評權的保障。從近年來的監獄改革看,監獄對大眾知情權的保障有了很大的發展。現在很多地區不僅逐步減少對新聞媒體采訪范圍的限制,有關監獄的信息開始在電視、報紙、電臺逐步增多,而且越來越多的監獄積極出擊,推行獄務公開制度,將罪犯權利、減刑條件與程序、假釋的條件與程序、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與程序等公之于眾,讓包括罪犯、罪犯親友在內的人群了解刑罰執行中的監獄的權限及運作、罪犯的權利等,主動將自己納入社會監督的范圍。隨著社會監督的發展,罪犯權利保障程度勢必有新的發展。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