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則和根本路線
第一節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則
問題:工作的根本原則
1、內容與理解
(1)(堅持黨的絕對領導),是我國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則)。這種絕對領導,只有通過黨委對公安機關的(實際的、直接的領導)才能實現。這種領導關系是我國公安工作的(政治優勢)。
(2)堅持黨的絕對領導,具體包括兩方面含義:
第一,在我國的各種政治力量中,只能由(中國共產黨)領導公安工作。這既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性質的要求,也是維護黨、國家、人民利益的要求。
第二,公安機關服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必須是(絕對的、無條件的、全面的和直接的)。
這種無條件性,就是要求公安機關必須(無條件的置于黨中央和各級黨委的領導之下),不得以任何理由與借口(削弱、抵制、損害或者擺脫)黨的領導。
這種全面性,就是要求公安機關全面的接受黨在(政治上、思想上、組織上和工作上)的領導。當涉及到(重大方針、政策、法律問題)時,都要(及時向黨委請示報告),待審核批準后,在黨委的監督下貫徹執行。而具有(全面性重大政治影響和社會影響的工作部署)以及一些(重大案件的偵查處理),都要(在地方黨委的實際領導下)進行。
這種直接性,就是要求公安機關(自覺地接受黨中央制定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領導),同時也應當(自覺地接受黨中央和各級黨委對公安工作的直接領導)。凡是黨委(直接過問、檢查和督促)的,公安機關都要(如實匯報,不得封鎖消息,不得向黨委保密,不準消極應付和抵制,更不準拒絕)。
要做到絕對領導,就必須堅持四點要求:第一,人民警察要(和黨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第二,(縣級以上各級公安機關)要(接受同級黨委的領導);第三那,要充分發揮(公安機關黨委的領導和保證作用);第四,要充分發揮公安系統中(每個黨員的模范帶頭作用)。
細節性內容:
(1)(1950年9月),(毛澤東)在(全國經濟保衛工作會議)上作出重要指示,即“保衛工作必須特別強調黨的領導作用,并在實際上受黨委直接領導,否則是危險的”。這個重要指示確立了我國公安工作必須堅持的根本原則。
“特別強調黨的領導作用”,是指從(公安機關與全黨的關系)來說的,公安工作(必須置于黨的絕對領導之下);
“在實際上受黨委直接領導”,是指從(地方公安機關與同級地方黨委的關系)來說的,公安機關(必須置于黨委的實際領導之下)。
2、堅持的必要性
(1)堅持黨對公安工作的絕對領導,其原因包括五個方面:
一、堅持黨的絕對領導,能夠(保證公安機關正確發揮其職能作用)
第一,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直接領導著政權工作,對具有武裝性質的專政工具必須絕對的掌握和控制,以便得心應手地運用,從而為鞏固政權服務;第二,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具有武裝性質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是關系到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要害部門。它一旦脫離黨的領導,就可能被壞人掌握、利用,蛻變成鎮壓人民的工具;第三,把公安機關置于黨的絕對領導之下并發揮其職能作用,也是體現黨的執政能力的重要方面。
二、堅持黨的絕對領導,能夠(保證公安機關正確運用手中的權力)
第一,公安機關擁有強制手段、偵察手段和懲罰手段,能否正確運用它們,將直接關系到國家、社會和人民的利益;第二,公安機關作為人民手中的“刀把子”,如果掌握得好,能夠打擊敵人,保護人民;如果掌握得不好,就容易損害人民的利益,甚至給黨和國家帶來災難;第三,只有堅持黨的絕對領導這個原則,才能使專政的“刀把子”牢牢掌握在可靠人的手里,充分發揮其打擊敵人、保護人民的作用,才能確保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鞏固。
三、堅持黨的絕對領導,能夠(使公安機關加強戰斗力和保持純潔性)
第一,公安機關處于國內斗爭的第一線,它所面對的是階級矛盾、社會矛盾中最具有對抗性的部分,是危害活動中最具有隱蔽性的部分,是污染社會行為中最具有腐蝕性的部分,是各種社會矛盾中最尖銳、最復雜的部分;第二,改革開放以來,境內外的敵對勢力的破壞活動更加隱蔽、狡猾,境內外的敵對勢力和犯罪分子正在千方百計的用政治瓦解、思想滲透、物質與色情引誘等卑劣伎倆對我內部人員進行腐蝕拉攏和“心戰”策反等活動;第三,面對這樣艱巨、復雜的任務,公安機關只有置于黨的領導之下,并接受其有力的監督,才能提高戰斗力,保持隊伍的純潔性。
四、堅持黨的絕對領導,是(公安決策正確性的根本保證)
第一,我們的黨是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武裝起來的黨,堅持以科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來分析治安形勢和制定政策,這是公安決策正確的根本保證;第二,黨為公安工作制定的一系列方針、政策、原則,經受住了歷史和現實的重大實踐的檢驗,證明了它們的正確性,并且還領導了公安法規的制定和執行;第三,在事關重大案件與事件的處置上,公安機關要及時請示黨中央和地方黨委,以取得及時、有力的領導。
五、公安工作具有廣泛的社會性,(需要黨的領導去動員、組織和協調各方面力量)
第一,保障國家安全和維護社會秩序,需要全社會的配合和支持才能做好,這是治安社會化的必然要求,而治安社會化是公安工作現代化的重要標志。在我國,只有堅持黨的領導,才能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各種社會力量,號召人民群眾為保障國家安全和維護社會秩序作出自身的貢獻;第二,公安工作涉及黨的各項政策,只有堅持黨的領導,才能從根本上保證正確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政策,才能取得社會各階層、各黨派和各界人士的擁護,也才能最廣泛地調動和保護人民群眾的治安積極性。
3、貫徹的途徑
(1)從黨的角度來說,堅持黨對公安工作在五個方面的領導,即(政治領導、思想領導、組織領導、決策領導和法制領導)。
一、政治領導
它是指黨在(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路線和方針、政策上)的領導。其實現途徑有:第一,經常用黨的最高綱領、近期奮斗目標教育和武裝人民警察,使他們既有遠大的理想,又有求實的精神;第二,采取多種措施和形式提高人民警察的政治覺悟,增強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第三,組織和督促人民警察認真學習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確保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自覺地與黨中央在政治上保持高度的一致。
二、思想領導
它是(實現政治領導的思想保證)。其實現途徑有:第一,經常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教育人民警察,促使他們樹立科學的世界觀,掌握馬克思主義方法論,提高思想水平,自覺想大事、顧大局;第二,培養艱苦奮斗、克己奉公、忠誠老實、謙虛謹慎的品德和良好的職業道德;第三,養成機智勇敢、實事求是、堅持真理、修正錯誤的思想作風。
三、組織領導
它是實現(黨的絕對領導的組織保證)。其實現途徑有:第一,健全公安機關各級黨組織,嚴密組織制度,加強領導管理;第二,抓好公安機關領導班子和公安隊伍建設,抓好黨內組織生活,貫徹民主集中制,保證黨員民主權利,正確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第三,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在廣泛聽取意見、認真考評的基礎上,向上級政府推薦公安機關的主要領導干部,對于干部的任免,必須由黨委集體討論。
四、決策領導
具體包括:第一,進行宏觀公安決策。公安機關要及時向黨委匯報重要的敵情、社情和治安情況,黨委據此提出宏觀性的決策意見,責成并督促政府和公安機關貫徹執行;第二,對重大問題作出必要批示。公安機關在作出戰略性部署,處理政策、法律性問題以及采取有影響的行動時,均必須向黨委請示報告,請黨委研究并作出指示;第三,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包括:組織和動員其他有關部門和各種社會力量,支持、配合公安工作;協調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關系;幫助和督促公安機關完成任務。
五、法制領導
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在制定某些重要的地方性法規時,應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的領導下進行,由地方黨委提出指導性意見,然后依照法律程序制定;另一方面,在實施公安法律、法規的過程中,各級黨組織要充分發揮保證作用,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特別是要通過黨的組織嚴格監督公安機關依法辦事,號召黨員帶頭遵守公安的法律、法規。
(2)從公安機關的角度來說,必須置于黨委(實際的、直接的領導)之下。
公安機關(自覺地置于黨委的領導之下),就是要(積極地創造便于黨委領導公安工作的條件),(把接受黨委的領導作為根本原則加以制度化),并長期全面的貫徹執行。具體來說,包括五個方面的要求與做法:
一、認真執行黨委的決定,重要問題及時請示報告
第一,要在人民警察中下層進行經常性的黨性教育,使他們認清服從黨的領導的必要性,堅定不移地接受黨的領導;第二,在實際工作中,要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服務于黨的中心工作。
二、當好黨委的參謀和助手
要經常向黨委和政府報告敵情、社情和社會治安情況,定期報告工作情況,并向黨委提出制定對策的參考性意見。
三、將上級公安機關布置的工作及時報告黨委,并依靠黨委的領導去貫徹落實
對于上級公安機關的重要部署及執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任務,要在黨委的密切領導下進行。
四、接受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的領導
公安部要接受中央政法委員會的領導,各級地方公安機關要接受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的領導。
五、嚴禁把偵查手段用于黨內
黨內的是非問題,要按照黨章的規定解決,決不允許把對付犯罪的手段用來解決黨內矛盾問題。
4、正確處理兩種領導關系
(1)在強調接受黨委領導的同時,還必須強調(政府對公安機關的領導)。其原因在于:第一,黨委領導不是代替而是促進和保證政府領導的順利實現;第二,政府加強對公安工作的領導,黨的有關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才能得到落實。
(2)正確處理黨的領導和政府領導,應該遵循四個原則:(黨政分開原則,彼此保證原則,互相結合原則,全面強化原則)。
一、黨政分開原則
黨政分開,是指把黨的領導和政府的領導從(性質上、職能上、內容上、方式上)區別開來。
黨的領導是(政治領導),是讓公安機關(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實行正確的政治原則,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政府的領導是(行政領導),是依照國家法律,用(行政的手段)進行指揮和管理,(使公安機關高效率地執行行政職能)。
黨委的政治領導和政府的行政領導都是必不可少的,它們在領導職能上有原則性的區別,既不能混淆,也不能彼此取代。原因在于:第一,取代或削弱黨委領導,必將使公安工作失去有力的政治工作保障,這對行政領導本身是不利的;第二,取代行政領導,則必然削弱政府對公安機關的行政領導,這對黨委本身也是不利的,必然會分散黨委的工作重點,忙于具體事務,實際上削弱黨的政治領導作用;第三,綜上所述,堅持黨政分開是有利于發揮各自的領導職能作用的。當然,堅持黨政分開,決不允許以此為借口而削弱或否定黨委領導。
二、彼此保證原則
黨的領導與政府領導,在(加強公安工作的目標)上是一致的,(大政方針)上是統一的。所以,要相互保證,不能相互沖擊。因為:第一,黨委的領導,是從(政治方向、思想路線和重大決策)上保證各級政府對公安機關領導的正確性的;第二,各級政府對同級公安機關的領導,是通過(行政管理工作)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重大決策的切實貫徹實施的。
三、互相結合原則
堅持這個原則的理由在于:一方面,(為了完成某項任務),需要地方黨委、政府(共同部署、共同領導);另一方面,(在解決某些重大事件時),往往需要兩者(共同組成指揮班子,把領導作用結合起來)。
四、全面強化原則
全面強化,是指黨的領導和政府領導(兩者都要加強,不能只加強某一種領導)。
通過改革和完善,加強各自的領導職能,形成領導關系的全面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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