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公安機關的職責
問題:公安的職責
1、含義與特點
(1)公安機關的職責,指的是公安機關依法在管轄范圍內(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它是由公安機關的(性質和任務)決定的。
(2)公安機關的職責,具有(法律性、政治性、行政性、有限性、責任性)等特點。
法律性,是指公安機關的職責是由(國家法律和法規)確定的;
政治性,是指公安機關的職責體現了(國家政權的根本屬性);
行政性,是指公安機關的職責反映了(國家行政管理的部分職能);
有限性,是指公安機關的職責(是有范圍的,超過范圍就是越權);
責任性,是指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必須依法履行職責,如不履行職責或濫用職權,將會受到紀律乃至法律的追究)。
2、責任體系
(1)重大的政治和社會責任。
(第二十次全國公安會議)明確指出了公安機關在新世紀、新階段的重大政治和社會責任:(鞏固共產黨執政地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和保障人民安居樂業)。
(2)法定職責。
(《人民警察法》第六條)對警察的職責作了詳細的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四、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
七、管理集會、游行、示威活動;
八、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九、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十、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十一、執行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和監外執行等刑罰,同時,對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同時,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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