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考慮到形勢的不斷發展和變化,還會出現許多新問題,所以在《人民警察法》第六條里增加了第十四點即概括性條款。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法律”指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法規”包括兩種:(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其中,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頒布或批準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規范性文件。
《人民警察法》還規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形)時,(應當履行)職責。這個規定說明,一方面人民警察在遇到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形時,不得借口不在工作時間而逃避履行職責,也就是說即使在非工作時間也必須履行職責;另一方面也確認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對緊急情形履行職責的合法性。
《人民警察法》還規定了公安機關在(救護、扶助、調解)等(公益方面)的責任義務。第一,人民警察在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時,應當立即救助;第二,對于公民提出的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第三,對于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第四,人民警察還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等工作。
(4)主要警種的職責。
各警種的職責分工,第一,是根據警種的任務、職責、權限的不同而劃分的;第二,其目的是為了便利日常工作;第三,這種分工是相對的,在發生重大事件或突發性事件時,往往是各警種聯合作戰,在需要履行職責時,不允許人民警察借口不屬于其職責范圍而拒絕執行。
各警種的分工與協作,是各警種正確履行職責必不可少的條件。一方面,公安機關為了使人民警察更好地履行職責,完成各項工作任務,設置了不同的業務部門;另一方面,人民警察又是一個整體,其戰斗力取決于各警種協同作戰、整體作戰的能力。
(5)警種,指的是根據警察的(職位及工作特征)對人民警察做出的(類別劃分)。其具體的各個警種職責分為:
一、治安警察的職責
治安警察,是負責(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職責,包括:第一,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進行社會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第二,處理治安案件;第三,管理特種行業;第四,查禁違禁物品;第五,預防犯罪;第六,了解并掌握社會治安動態;第七,預防和處理治安災害事故;第八,進行治安巡邏;第九,發動群眾參加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等工作。
二、戶籍警察的職責
戶籍警察,是負責(管理戶籍、掌握戶口動態等戶政工作)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職責,包括:第一,執行戶口管理制度;第二,做好戶籍管理和人口統計工作。
三、刑事警察的職責
刑事警察,簡稱(“刑警”),是負責(刑事案件偵破工作)的人民警察,包括(刑事偵查人員)和(從事刑事科學技術的法醫、化驗員、鑒定員、警犬訓練員)等。其主要職責,包括:第一,依法進行公開的、秘密的專門調查和運用刑事科學技術,揭露和打擊刑事犯罪;第二,運用公開管理手段、秘密力量和群眾聯防控制社會上的復雜場所,限制和縮小犯罪分子的活動空間;第三,研究犯罪分子的活動規律,防范刑事犯罪活動。
四、交通警察的職責
交通警察,簡稱(“交警”),是負責(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進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職責,包括:第一,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對道路、行人、車輛和駕駛人員進行管理;第二,防止和處理交通事故;第三,開展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第四,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暢通。
五、外事警察的職責
外事警察,是(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對進出我國(邊)境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和我國公民進行管理)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職責,包括:第一,對我國公民出入境和外國人入出境、居留、旅行進行管理;第二,對我國公民和外國人違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管理;第三,發現和處理來華外國人的違法犯罪活動;第四,保護外國人在我國的合法權益和人身、財產安全。
六、巡邏警察的職責
巡邏警察,簡稱(“巡警”),指的是在(一定路線或一定地段)用(巡邏的方式)進行(勤務活動)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職責,包括:第一,維護轄區內的治安秩序,預防和制止治安案件和突發性事件;第二,預防和制止犯罪行為;第三,參加處置災害性事故;第四,維護交通秩序;第五,接受公民報警;第六,勸解、制止公共場所發生的民事糾紛;第七,為社會和公民提供救助、服務等。
七、督察警察的職責
督察警察,是指對(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的警察。其主要職責,包括監督以下事項:第一,重要的警務部署、措施、活動的組織實施情況;第二,重大社會活動的秩序維護和重點地區、場所的治安管理的組織實施情況;第三,治安突發事件的處置情況;第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偵查、調查、處罰和強制措施的實施情況;第五,治安、交通、戶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第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志的情況;第七,處置公民報警、請求救助和控告申訴的情況;第八,文明執勤、文明執法和遵守警容風紀規定的情況;第九,組織管理和警務保障的情況;第十,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及其他情況。
八、邊防警察的職責
邊防警察,是負責(維護我國邊境地區的社會治安,處理邊境涉外事務)的人民警察。它實行(義務兵役制),屬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序列。其主要職責,包括:第一,在陸地邊防線和近海海域進行軍事巡邏和警戒;第二,在邊防口岸進行武裝警衛;第三,依法管理邊境地區的社會治安;第四,在邊防口岸和民航機場進行邊防檢查、安全檢查;第五,防止非法越境,防范、打擊各類刑事犯罪和破壞活動,保障國家安全。
九、消防警察的職責
消防警察,是指(同火災作斗爭)的警察。它實行(義務兵役制),屬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序列。其主要職責,包括:第一,依法進行消防監督管理;第二,預防、警戒和撲滅火災;第三,對企業專職消防隊和群眾義務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第四,向群眾進行防火滅火的宣傳教育。
細節性內容:
(1)(1997年),經(國務院)批準,在(北京、上海、天津、廣州、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口)等(九個城市)進行邊防檢查職業化改革試點,由(兵役制改為職業制)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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