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市場主體 |
第 5 頁:市場機制 |
第 9 頁:市場競爭 |
第 15 頁:收入分配 |
四、市場規則與市場秩序
(一)市場規則
由權力機關制定的或在長期幣場交易中形成的對市場主體及其經濟行為的規范稱為市場規則,它是市場正常運行的重要保證。
任何市場主體及其相互關系的處理,都必須按照市場規則追求和實現自身的利益。具體來說,大致有三方面的規則:
1.市場進入規則
市場的進入,必須遵循一定法規,具備一定條件。特別是風險性較大的市場,對入市主體、入市條件、交易范圍都有極其嚴格的規定。要放寬國內民間資本的市場準入領域,創造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環境。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也對外資企業準入原則做了明確承諾,必須認真履行義務。
2.市場競爭規則
為了保證所有市場主體在市場面前機會均等,充分競爭,政府有必要制定和實施有關市場競爭規則的法規,防止市場壟斷和不正當苑爭的行為,杜絕不必要的行政干涉,消除對市場封鎖和分割,以及對非公有制企業的歧視性待遇。
3.市場交易規則
對市場的交易方式和交易程序,必須有明確規定,以規范交易行為,降低交易成本,減少交易風險,保護交易者的權益。交易規則必須做到公正、公開、公平,除涉及商業秘密外,一般交易活動都要在市場上公開進行。一切交易必須在自愿、平等、互惠的基礎上進行,嚴禁欺行霸市,強買強賣。(二)市場秩序
1.整頓市場秩序
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是完善市場規則的重要保證。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必須堅持不懈地進行。
加強市場管理法制建設,加快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秩序,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
第一,抓緊查處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大案要案,依法打擊制假售假、走私販私等違法犯罪行為,健全質量監管機制。
第二,切實實行政企分開,限制政府在人、財、物上與企業的一切聯系。必須讓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才能促使它們依法經營。
第三,打破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要區分自然壟斷、市場壟斷和憑借政府權力形成的行政壟斷,完成電力、電信、民航等壟斷行業的改革,反對地方保護主義對地區的經濟封鎖,促進產品和要素跨行業、跨地區、跨國界自由流動。
第四,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形成以道德為支撐、產權為基礎、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是建立現代市場體系的必要條件,也是規范市場秩序的治本之策。完善的市場經濟應該是信用經濟,一切市場交易都是通過契約來完成的。
2.加強市場監督
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秩序,必須加強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督體系建設。
(1)行政監督。行政監督包括:財政監督,如預算、稅務、財務、會計、統計監督;銀行監督,如信貸、結算、現金監督;審計監腎,如財政、財務活動的審核和稽查;工商行政監督,如企業經營活動的合法性;物價監督,如定價權限、變價權限;質量和計量監督,主要對工業產品的質量和數量實行監督。
(2)社會監督。社會監督由三部分組成:社會團體的監督,如工會對勞動安全和環境的監督,消費者協會對產品和服務質量的監督,行業協會對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價格的監督和自律等;輿論監督,新聞媒體特別是電視、廣播、報刊對企業行為的批評和表揚,對違法亂紀事件和人員的曝光,具有強大威力;群眾監督,人民群眾用口頭、電話或來信進行投訴,也非常有效。
(3)法律監督。依據法律,通過司法完成對市場秩序的監督,是最主要的監督手段,也是行政監督、社團監督、輿論監督的依據。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行使國家立法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在不與全國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一方面,中央和地方都要加強市場立法的總體規劃和實施,改變由部門起草法規造成的不協調狀況,實行立法、執法和監督分開的原則;另一方面,要加強司法和市場監督制度建設,不斷提高執法監督、仲裁、審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