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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丁某原系A市B區國家稅務局副局長。B區國家稅務局在征稅過程中,發現管區內個人獨資私營企業“騰飛”鞋廠長期偷稅漏稅,其法定代表人劉某對稅務執法人員態度蠻橫,既不配合調查,也不承認錯誤。經查,該企業累計偷稅達50余萬元人民幣。稅務執法人員認為劉某已構成刑事犯罪,準備將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劉某得到消息,通過熟人找到丁某,請求丁某幫忙,承諾如能不將其移送司法機關,不僅承擔丁某女兒出國的費用,而且送丁某人民幣8萬元。丁某遂利用副局長身份,決定只對劉某作補交稅款的處理,而未將劉某移送司法機關。
事后,劉某送給丁某現金人民幣8萬元,美元1萬元。此外,丁某在任稅務局副局長期間還利用職務之便將局里稅收執法中收繳的罰沒款6萬元據為己有。
66.我國刑法規定的貪污罪、受賄罪的罪過形式是( )。
A.過于自信的過失 B.疏忽大意的過失
C.直接故意 D.間接故意
67.丁某接受劉某人民幣和美元的行為構成了( )。
A.玩忽職守罪 B.濫用職權罪
C.貪污罪 D.受賄罪
68.丁某指使稅務執法人員未將劉某移送司法機關的行為構成了( )。
A.枉法裁判罪 B.徇私枉法罪
C.玩忽職守罪 D.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69.丁某將稅務局罰沒款據為己有的行為構成了( )。
A.職務侵占罪 B.貪污罪
C.侵占罪 D.濫用職權罪
70.根據刑法規定,對丁某收受劉某現金人民幣8萬元、美元1萬元的行為適用的刑罰是( )。
A.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B.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C.無期徒刑 D.死刑
(三)
1995年10月6日,吳某到廠長辦公室要求分房。廠長劉某以要開會為由令吳某離開。吳某不從,劉某遂不耐煩,向外推吳某。吳某在后退中不慎將辦公桌撞倒,打破茶杯。劉某見狀大怒,向公安機關報警。公安干警趕到后,不容吳某分辯將其帶到北橋派出所。第二天,某市A區公安分局以吳某妨礙公務為由,對其作出治安拘留10日的處罰。吳某不服,提請行政復議,市公安局維持原處罰決定。被處罰后,吳某仍然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后依法撤銷了A區公安分局的處罰決定。吳某據此判決要求公安機關賠償損失,不料遭車禍身亡,家中有母親、妻子、兒子和兒媳。
71.治安拘留的性質是( )。
A.行政處罰 B.行政處分
C.刑事強制措施 D.行政強制措施
72.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是( )。
A.國家 B.A區人民政府
C.A區公安分局 D.北橋派出所
73.我國行政賠償的歸責原則是( )。
A.主觀過錯原則 B.客觀過錯原則 C.雙重歸責原則 D.違法原則
74.在吳某死亡后,下列人員中不具有賠償請求人資格的是( )。
A.母親 B.妻子 C.兒子 D.兒媳
75.我國行政賠償的主要方式是( )。
A.恢復原狀 B.支付賠償金 C.返還權益 D.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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