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范圍
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范圍即抵押權對所擔保的債權的效力,是指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時,能夠優先受清償的債權的范圍。
(一)主債權
主債權又稱原債權,是抵押權設定時約定予以擔保的原本債權。該原本債權應在抵押權設定時予以登記,以使其確定和明確。
(二)利息
利息是指由原本債權所生之孳息。在通常情形下,無論法定利息或約定利息、期內利息或遲延利息,均屬抵押權擔保的范圍
(三)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
(四)抵押財產的孳息
違約金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應當向債權人一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款項;
損害賠償金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為加害給付時應向受到損害的債權人支付的賠償款項。除法定的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不以登記為要件外,約定的違約金應當登記,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
(五)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和保全抵押權的費用
這是指抵押權人因保全和實行抵押權而支出的費用,如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評估費用、拍賣費用等。
二、抵押權及于標的物的范圍
抵押權的效力所及的標的物,首先是當事人設定抵押的財產。除此之外,學說和立法一般認為抵押權的效力還及于抵押財產的從物、從權利、孳息、代位物和附合物。
(一)抵押財產的從物
依照從物隨主物處分的原則,抵押權的效力應當及于抵押財產的從物。但這一規則并非是強行性的,有以下例外:
①當事人約定抵押權的效力不能及于從物的,應遵從其約定。
②在抵押權設定之前,第三人已就從物取得物權或具有物權性效力的權利時,第三人就從物取得的權利不受抵押權的影響。
(二)抵押財產的從權利
從權利與主權利的關系,如同從物與主物的關系。例如,以需役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時,從屬于需役地之地役權,應為抵押權效力之所及。另外,雖非本質上的從權利,但該權利如為抵押物存在所不可或缺時,為保全抵押物的經濟效用,也可擴充解釋為屬于從權利。
(三)抵押物的附合物
由于附合物與抵押物成為一體而不可分,如分離則會降低抵押物的價值,因此附合物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四)抵押財產的孳息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五)抵押財產的代位物
在抵押期間抵押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
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