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
主要職能:
1、擬定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起草有關法律法規并監督實施。
2、 統一管理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國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長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制度;發布國家水資源公報;指導全國水文工作。
3、 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
4、 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5、 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并仲裁部門間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間的水事糾紛。
6、 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宏觀調節;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及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7、 編制、審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擬定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范并監督實施。
8、 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大江、大河、大湖及河口、海岸灘涂的治理和開發;辦理國際河流的涉外事務;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
9、 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水電電氣化和鄉鎮供水工作。
10、 組織全國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11、 負責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國水利隊伍建設。
12、 承擔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國防洪工作,對大江大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13、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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