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個例子,某報社給月薪一萬元的某員工加薪一百元,那么,報社就得多承擔并上交43.5元,員工亦需上交28元左右的稅費,兩者相加需交納稅費約71.5元左右,與該加薪員工的實際增加收入近乎相等(為72元)。就當前北京市社保繳納標準而言,這種核算方式基本是準確的。在2011年9月個稅稅改之后,以稅前一萬元月薪的北京市企業單位職工為例,企業和個人合計需繳納約70%的稅費(7000元),而稅后個人所得僅為稅前的74.5%(7450元)。如此高的個人所得稅費繳納比例,顯然不僅會打擊普遍職工的工作積極性,而且由此加大的人力資源成本,更會導致企業的發展后勁不足。對此,《證券日報》給出的建議是實施“逆向減稅”政策,即“每增加職工收入100元,減少稅費20元左右(按71.5元的30%計算)。”
“逆向減稅”建議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卻沒有觸及問題的根源所在。事實上,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繳納比例高的積弊在于,一是個稅征收執行力弱,二是企業職工與事業單位職工保障體制的二元性。以北京市為例,盡管2011年9月個稅免征額上調至3500元,但是2012年北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65萬元,以此推算人均“毛收入”應在6萬元左右。以此為參照,顯然個稅免征額的上調,不可能大幅度地減少北京應繳個稅人群的基數,更何況,個稅稅改后還將20%稅率起征點從5000元調低為4500元、將30%稅率起征點從原4萬元調低為3.5萬元、將35%稅率起征點從原6萬元調低為5.5萬元、將45%稅率起征點從原10萬元大幅調低為8萬元,這在某種程度上實際增加了個稅征收的空間。
如此,可以推斷,作為人均收入較高的北京市,其不應因個稅免征額上調而造成個稅收入的大幅降低,可實際上,2011年僅4個月北京個稅收入就減少了550億元,2012年又在此基礎上減少了155億元,其個人所得稅變動篇幅幾乎與全國相同。這顯然不正常,而這恰恰與“個稅征收執行力過弱”密切相關,隨著個稅稅改后的“免征額上調、高稅率起征點下調”,實際收入不降但形式工資大降,幾乎已經成為一些企業財務處理的“潛規則”。比如,實際收入月薪萬元,形式合同工資可設定為4000元,剩余6000元單位再以其他形式發放。當然,這種避稅、或變相逃稅的現象,在國企性質的合同工中較少出現。
之于企業職工與事業單位職工保障的二元性而論,在個人所得稅費當中,“五險一金”占比遠遠超過個人所得稅,其中,事業單位職工只須繳納醫療和公積金,包括養老、工傷、失業和生育均可由財政撥付,而企業單位職工的“五險一金”卻要全部由企業和個人繳納。顯然,由財政撥付的事業單位職工保障缺口,最終還得由企業單位職工上繳部分進行“補缺”,而這很大程度上,顯然會推高企業單位職工養老、工傷、失業和生育這四項保險的繳納比例。
綜上所述,欲改變當下個人所得稅費占比過高的現象,我們不僅應引入“逆向減稅”等技術層面的建議,更亟須系統破解積弊之根源,以強化征稅執行力度和消除不同群體個人保障二元制為前提,從而為切實降低個人所得稅費創造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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