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所保護的對象,本應該是正義的一方。而在河北遷安和遷西兩地,貨車司機需要向當地幾家特定的“車隊”購買“保護牌”,貼上之后無論超載多少都可以免罰,而出售“保護牌”的車隊,名下根本沒有貨車,由社會閑散人員組成。這種保護行為,就像是黑社會收取保護費一樣,打著保護的幌子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限制超載的本意,是保護公共交通道路、保障行人的安全。而超載“保護牌”所保護的,是個別人利益;所損害的,卻是群眾的利益、政府的公信力。面對質疑,兩地交通部門均否認對外出售“保護牌”,但是公眾疑問并未就此消解。如果出售“保護牌”的“車隊”僅僅是黑社會性質的團體,那么他們發售的“保護牌”,怎能在交通執法人員面前暢行無阻?看起來,“保護牌”似乎得到一些執法人員的默認,這背后,很可能掩藏著黑色利益鏈,正如遷安市交通局有關負責人所言,“不排除有執法人員與對方勾結的情況”。
交通秩序關系每個人的生命安全,關系無數家庭的幸福和未來,出售“保護牌”縱容超載,不惜冒著交通事故的風險攫取非法利益,已經觸犯了相關法律。有關部門睜只眼閉只眼的行為,怎能不令人寒心?“管理就是管你,執法就是執罰,服務就是付費”,公路治理亂象的背后,閃現出權力恣意妄為的影子。
維護交通秩序、涵養馬路文明,根本上還是要把執法權關進制度的籠子。法律才是“保護牌”。企業的維權之道,不是政府的“保護”承諾,而是法律的剛性規定。有些部門敢亂檢查、亂收費,同樣緣于對法律敬畏的缺失!胺膳啤碑斒钦姓、部門履職、企業維權共同的“保護牌”。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范執法自由裁量權,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經費由財政保障制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執法經費由財政保障,執法人員就不必通過收取保護費來獲取利益,就可能使類似的情形減少。
維護交通秩序、涵養馬路文明,還需掛起舉報箱。“保護牌”雖然可以預防行政亂作為,卻人為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取下“保護牌”,掛起舉報箱,嚴查擾亂市場環境的行政亂作為行為,更能體現政府優化發展環境的誠心。
維護交通秩序、涵養馬路文明,還要拆掉“保護傘”。盡管很多地方不再掛著這種醒目的“保護牌”了,但撤下公開的“保護牌”,暗地里卻依舊可能再撐起強大的“保護傘”。當務之急,不止是摘下“保護牌”,更要依據法律,拆除暗地里的“保護傘”。
出售“保護牌”,得到的是暫時的利益,失去的卻是安全和信任。對于這種行為,要從制度上切斷生存的土壤,要嚴打嚴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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