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繼承一般 |
第 2 頁:法定繼承 |
第 4 頁:遺囑繼承與遺贈、撫養協議 |
第 6 頁:繼承方式之應用 |
一、繼承一般
1.開始:從被繼承人死亡時(生理死亡、宣告死亡)
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舉例:A、B一對老夫妻,和兒子C、媳婦D、孫子E一起出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現在D的哥哥F和C的妹妹H都要主張分遺產。(E先死,然后是AB,最后是CD)
2.遺產:個人合法財產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1)遺產中的房屋如遇拆遷,貨幣安置獎勵費、使用權補償款屬于遺產;提前搬家獎勵款、搬遷補助費不是房屋的變價,不屬于遺產(看是否是房屋的對價)
(2)保險金:未指定受益人,可作為遺產
(3)撫恤金:死亡撫恤金,是撫恤活人的,因此不能列為遺產;傷殘補助金,可以。
3.繼承權及喪失
【繼承法】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只喪失對打算殺害的被繼承人的繼承權)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動機上必須是為了爭奪遺產)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舉例:C殺害妹妹H,同時喪失了對父母AB的繼承權和對H的繼承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9.在遺產繼承中,繼承人之間因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糾紛,訴訟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判決確認其是否喪失繼承權。
10.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 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1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12.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之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確認遺囑無效,并按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13.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14.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4.時效
【繼承法】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