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繼承一般 |
第 2 頁:法定繼承 |
第 4 頁:遺囑繼承與遺贈、撫養協議 |
第 6 頁:繼承方式之應用 |
三、遺囑繼承與遺贈、撫養協議
1.遺囑的生效要件
遺囑屬于無相對人的單方行為,作出即成立,遺囑人死亡時生效
、龠z囑人必須有完全行為能力,否則無效
②意思表示真實,受欺詐、脅迫的遺囑無效
、蹆热荼仨毢戏ǎ幏炙素敭a的部分無效(如不能規定配偶繼承后不得改嫁)
④為沒有生活來源又缺乏勞動能力的人保留必要份額,否則部分無效
⑤遺囑的形式必須要合法,屬于要式行為,一般要采用書面
、捱z囑被偽造的無效、被篡改的篡改內容無效
【繼承法】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0.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5.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
【繼承法】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6.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2.遺囑的效力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8.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41.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42.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