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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要針對近期事故多發暴露的突出問題,對交通運輸、礦山、重點工業領域,重點建筑領域等,開展全面、系統、徹底的安全隱患排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必須限期整改。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企業,要堅決停產整頓或依法關閉。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橋梁、建筑、車輛等,要堅決停用,待采取措施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要依法打擊,并嚴防死灰復燃。
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并把責任層層落實到每個生產環節、每個工作崗位,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產。要強化有關部門和地方的安全監管責任,領導干部和監管工作人員要敢于負責。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要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干部、企業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對關系安全生產的重點部位、關鍵崗位,要配強干部和管理人員,確保有人負責、有得力的人負責、能負得了責。
6.2010年7月3日15點50分,在福建省上杭縣,紫金礦業集團旗下的紫金山銅礦濕法廠污水池防滲膜突然發生破裂,含銅酸性污水大量滲入地下,其中約9100立方米污水外溢至汀江。據初步統計,汀江流域僅棉花灘庫區死魚和魚中毒約達378萬斤。距離紫金礦業集團所發生的污染汀江事件已有數月,但是國家有關部門對紫金礦業集團的經濟處罰卻遲遲沒有出臺。對于這樣一個極其重大的企業污染事件,到底該對企業“開出”多大數額的經濟處罰?如何才能形成威懾力,避免其他企業發生類似污染事件?企業在此類事件中應該承擔多大的責任?企業怎樣履行起自己的責任?我國目前正在推行的環境污染保險工作又能在此類事件中發揮怎樣的作用呢?
據悉早在2008年,環保部與保監會就在蘇州召開了全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會議,全國范圍內的試點示范工作全面啟動,江蘇、湖北、湖南、重慶、沈陽、深圳、寧波等省市作為試點地區展開了相關工作,并初步確定以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企業,易發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業、危險廢物處置企業、垃圾填埋場、污水處理廠和各類工業園區等作為主要對象開展試點。但是,這項工作的開展似乎并不盡如人意,作為較早試點環境責任險的地區,試點近三年來,深圳市投保企業寥寥無幾,其他省市的情況似乎也是大同小異。
在我國推動環境污染責任是一個系統工程,不是一方說了算的。承保環境污染責任險風險太大,若保險公司把費率定的高,企業不愿購買,定低了,又賠錢。很多企業是地方政府大力扶持的,環保部門對其監督檢查的力度也比較薄弱。一旦發生污染事故,也有政府來兜底,企業怎么還會花錢去買保險呢?
企業投保要付出成本,在國家未做強制性要求的情況下,企業出于利益的考慮能省則省。特別是一些中小型的高污染企業的投保意識較為薄弱,而且每年的保費對于處于盈利邊緣的企業而言,也增加了經營負擔。加之目前國家尚未建立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標準,企業對投保該險種后續理賠事宜也心存疑慮。而保險遵循的是大數法則,投保的企業越多,保險公司積累的“保費池”越大,則其承保的能力及抵御風險的能力就越大。一般投保的企業存在污染風險較大,一旦發生賠付就不是一筆小數目,所以保險公司也不愿承保。不過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將此部分業務分保出去,從而降低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