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在媒體撰文就當前國內經濟形勢,分析了物價、消費、投資、進出口貿易和投資、城鎮化、收入分配、房地產市場、金融市場等九個方面情況。其中說到,1997年以后收入分配改革基本處于停滯狀態;我國收入差距應控制在40倍以內;從今年開始公務員工資將逐步進入上漲周期。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斷推進,與基本國情、發展階段相適應的收入分配制度基本建立。同時,收入分配領域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城鄉區域發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較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規范,隱性收入、非法收入問題比較突出,部分群眾生活比較困難。
收入分配改革從“原則”進入“細則”階段。工資要形成制度,比如最低工資,基礎工資,獎勵工資等都要有章可循,勞資雙方都知道,都明白,并非誰說了算。現實中,為了削減人力成本,各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往往會成為一些企業為員工設定的標準工資。盡管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早在2000年就出臺了《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該辦法規定,當出現“本單位利潤增長、本單位勞動生產率提高、當地政府工資指導線提高、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增長”四種情況之一,都可以提出漲薪要求。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形式、收入水平進行平等協商,并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協議。
“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在兩年前就已被寫入政府工作報告,要“推動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報告把“推動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上升到了政府行政層面的具體要求。“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一方面能夠維護一線職工的權益,使工資增長與企業效益提高相適應,確保每個職工分享企業發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和諧穩定的企業勞資關系,增強企業凝聚力,調動所有職工的積極性。”
“勞工三權”需立法保障。“工資協商問題,其實不僅僅是協商工資,更是涉及到整個勞資關系基本權利的實施問題,如工人的組織權、談判權、罷工權,即勞動法上所謂的‘勞工三權’。而勞資關系問題、工資問題、工資協商問題涉及到勞資關系系統和政策怎么去調整,應統籌考慮。如果這些問題不解決,工資協商的效果會打很多折扣。”“在工資協商中,政府、工會、企業主、工人等都有責任,各自的工作都要做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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