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孩子們的快樂時光,是陽光燦爛的日子。但新聞傳播中,未成年人受意外傷害的消息,卻不絕于耳,很令人扼腕。近日更有媒體披露,廣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過去5年廣州兒童死因監測顯示:2008年-2010年,每20個廣州戶籍兒童傷害死亡事件中就有7例發生在家庭,占35%,比公共場所地點的發生率,高出一兩倍。這數據令人吃驚,意味著在家庭當中,未成年人的保護措施,存在缺位的問題。
帶孩子是為人父母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怎么帶孩子,卻很可能因人而異。傳統上我們對帶孩子的認知,一直認為“有爺生、有乸教”,就是最好的孩子養成典范了。國人講究“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通常強調“子不教、父之過”,更多在養成哲學當中,強調父母對孩子心智上的培育,對孩子除了強調血脈相承生物學關系之外,并沒有系統的理論或者規范,把保障兒女的人身安全,提升到為人父母
在現代的法律框架中,父母除了有血緣傳承關系之外,從社會發展的意義上,有一個常常被忽略或者不被強調的角色,那就是未成年人的直接監護人。在法律意義上,監護人的義務,首先就是保障未成年人不受任何侵害。故而,倘若未成年人脫離了監護,或者在監護人的監護環境之下受到傷害,無論怎樣的意外,其實都不應當看作是意外,而是監護人社會義務的缺失,在成熟的法治國家或者地區,未成年人遇到家庭意外,往往都要追究監護人的法律責任,這種追究,從訓誡到經濟處罰到判刑以及剝奪監護人的監護權不等。
然而,在我們現有的法律框架下,雖然有未成年人保護法規,但是,除了家暴虐待的案子外,鮮見有未成年人出現家庭意外之后,由公訴機關或者社會福利保障機構,出面要求法律追究監護人監護不當的責任的,更談不上對監護人責任的追究。事實上,未成年人家庭意外傷害比率高,跟家長們“帶孩子”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都不到位是有直接關系的。未成年人是社會的未來,所以,作為家長和負直接責任的監護人,肩負的不僅有家庭責任,還有社會責任,為社會的未來的成長保駕護航。
為此,只有多管齊下,才有可能提高家長的這種社會責任意識,一是在社會教育當中加強父母安全意識,特別在社區公共教育中加強對父母家庭監護的輔導。二是在立法當中加大對監護人責任事后追究的力度,在實踐中真正把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確立起來。三是在社會公共保障當中提高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力度,當監護人沒有履行監護責任時,由社會把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承擔起來。帶孩子這件事,非同小可,在成熟的社會,帶孩子是嚴肅的監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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