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wyat
看了本文的網友還看了學歷| 高考 中考 考研 自考 成考 外語| 四六級 職稱英語 商務英語 公共英語 資格| 公務員 報關員 銀行 證券 司法 導游 教師 計算機| 等考 軟考
工程|一建 二建 造價師 監理師 咨詢師 安全師 結構師 估價師 造價員 會計| 會計證 會計職稱 注會 經濟師 稅務師 醫學| 衛生資格 醫師 藥師 [更多]
(3)復議案件的審理
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受理日起七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在十日內做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相關材料。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個人收集證據。
行政復議決定做出前,申請人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除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4)做出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做出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最多不超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