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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民事權利及分類 |
第 3 頁:民事義務及分類 |
第 4 頁:民事責任與分類 |
第一部分 民事權利、義務與責任
德國學者馮·圖爾說:“權利是私法的核心概念,同時也是對法律生活多樣性的最后抽象。”權利構建了民法的核心內容,整個民法就是以權利為中心而構建的體系。學習民法就是學習民事權利體系。對民事權利分類及其各自特征的掌握是我們學習民法的起點。
與民事權利緊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義務、民事責任。三者的邏輯聯系在于:有民事權利,必有相應的民事義務,反之亦然;違反民事義務,必然產生相應的民事責任。這三個概念及其分類,即是學習民法的基本概念,也是民法的基本常識。
基于認識問題的邏輯順序,我們先從民事權利及其基本的分類開始講起
一、民事權利及分類
民事權利是指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而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法律賦予主體享有一定的民事權利,實際上是確定人們享有利益和實現某種利益行為的范圍或限度。在法定限度內,權利主體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種利益,或者依自己的意志去實現某種利益,由此表現出權利的意志因素,反映出權利人的行為自由。
㈠.人身權、財產權與綜合性權利
這是以權利內容的性質為標準所作的分類。財產權包括物權、債權,不具有專屬于性;人身權包括人格權與身份權,具有專屬性。
所謂綜合性權利是指由財產權與人身權結合所產生的一類權利,其內容既包括財產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專屬性也不十分強烈。這類權利有三個:知識產權(具有財產權與人身權雙重性質)、繼承權(就其內容屬財產權,但通常基于身份關系而取得)和社員權(如公司股東的股東權、合作社的社員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的業主權等)。
㈡.絕對權與相對權
這是以義務主體是否特定以及權利的特點所作的分類。絕對權是指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即可實現并可對抗不特定人的權利,如人身權、物權、知識產權等。由于絕對權的義務主體不特定,故又稱對世權。相對權是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才能實現并只能對抗特定人的權利,最典型者莫過于債權。由于相對權的義務主體是特定的,故又稱對世權。二者的相對區別在于:
1.絕對權的義務人不特定;相對權的義務人特定。
2.絕對權的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不對應,權利人享有權利但無義務,義務人負有義務但不因此而享有權利;在相對權的法律關系中,雙方主體的權利義務具有相對性。
3.絕對權具有排他性,在遭受侵害時可以針對任何第三人提出主張與提起訴訟;但相對權只能是針對特定人產生效力的權利。
4.絕對權大多是公開的,故適用權利公示原則,并應當受到侵權法的保護;相對權都是一種不公開的權利,僅在特定當事人之間具有約束力,故不具有公示性,所以債權人一般不得向第三人主張侵權責任。
5.絕對權受到侵害,其救濟方法首先要考慮恢復原狀,而后才是賠償損失的應用;而對相對權的侵害通常采用損害賠償的補救方式。
㈢.既得權與期待權
這是以是否已經取得為標準所作的分類。既得權是指權利人已經取得且可以實現的權利,期待權是指將來有取得與實現的可能性的權利。一般的民事權利都是既得權,
期待權是當事人尚未取得,必須有一定的事實發生才能實現,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買受人對標的物的所有權所享有的期待利益。
2.在附期限和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在條件尚未成就或期限尚未到來之前,一方就合同所產生的債權享有的期待利益。
3.保險合向受益人的權利。
4.繼承人的權利。如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法定繼承人對遺產的期待;遺囑成立之后,遺囑繼承人對遺囑繼承的財產享有的期待;遺贈撫養協議成立后撫養人對于用于遺贈的財產所有權的期待。
㈣.主權利與從權利
根據民事權利之間的主從關系可以將民事權利作此分類。主權利是指在相互關聯的幾項民事權利中,不依賴于其他權利即可獨立存在的權利,也稱獨存權;從權利則是不能獨立存在而從屬于主權利的權利,又稱附屬權,如為擔保債權實現而設定的擔保物權,就是相對于主債權的一種從權利。可見,主權利與從權利是一對相對的法律概念,只有在具有主從關系的法律關系中才存在這種劃分。主權利是從權利的基礎與前提,從權利依附于主權利而存在。所以,從權利隨主權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變更而變更、轉讓而轉讓、消滅而消滅(可參見《擔保法》第52、73、88條)。權利人不能在轉讓主權利的情況下而單獨保留從權利,也不能在拋棄主權利的情況下而單獨享有從權利。
㈤.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以民事權利與主體之間是否存在專屬關系為標準,可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專權是指專屬于某特定民事主體的權利。如人格權、身份權均為專屬權。專屬權的性質決定了專屬權不得讓與、拋棄和繼承,但也有例外,例如企業的名稱權可以轉讓。非專屬權,是指不屬于某特定民事主體專有的權利。非專屬權可以讓與、拋棄和繼承。一般,財產權多屬非專屬權。但依《憲法》第9~10條的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等自然資源以及城市的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為專屬權。
㈥.原權利(合法事實引起的權利)與救濟權(責任請求權)
根據民事權利是原生的還是派生的,民事權利可分為原權利與救濟權。原權利是民事法律關系中存在的權利。救濟權是在原權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現實危險時的權利。救濟權是基于原權利而派生出的權利,其目的在于救濟被侵害的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