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體能測評
招錄機關在筆試合格分數線以上的人員中根據各招錄職位報考人員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1:4比例確定體能測評對象,其中,招錄計劃3名及以上的職位按1:3確定。不足規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確定。
體能測評工作由省、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招錄機關實施。體能測評不合格者不得參加面試。
本人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體能測評的,視作放棄面試,不再遞補。
六、現場資格復審
招錄機關在體能測評合格人員中根據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確定面試對象,其中,招錄計劃3名及以上職位的按1:2確定。面試前,招錄機關對上述人員進行資格復審。資格復審后,面試人員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由招錄機關在體能測評合格人員中遞補。
對其他不需要參加體能測評的人員,招錄機關在筆試合格分數線以上的人員中根據各招錄職位報考人員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確定面試對象,其中,招錄計劃3名及以上的職位按1:2確定。不足規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確定。
面試前,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招錄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對面試對象進行現場資格復審。報考人員應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退伍士兵證、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等招錄職位所需要的相關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除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員還要求提供以下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大學生“村官”應提供服務地縣級組織部門出具的服務滿2年、考核合格的證明;
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人員應出具全國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頒發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志愿服務證》及與省級項目辦簽署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招募協議書”;
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人員應出具由浙江省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頒發的《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志愿服務證》。
證件(證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證件(證明)與報考資格條件不相符者,不得參加面試。本人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資格復審的,視作放棄面試。
七、面試
面試分別由省、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報考省屬監獄系統的,面試地點在杭州;報考其他職位的,面試在招錄機關所在設區的市。面試成績滿分為100分,合格分數為60分。面試不合格者,不能列入體檢、考察對象。
八、體檢、考察
面試結束后,按報考人員的筆試成績和面試成績各占50%合成總成績(滿分100分)。若總成績相等,以筆試成績高的排位在前。招錄機關根據總成績的排位從高到低按1:2比例確定體檢對象,其中,招錄計劃3名及以上的按1:1.5(有小數的四舍五入)確定。
體檢工作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招錄機關實施,也可以由設區的市級以下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實施。
報考司法助理員學員的,體檢按《浙江省人事廳、浙江省衛生廳轉發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號)和《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衛生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0〕109號)執行。
報考人民警察學員的,體檢按《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廳、浙江省公務員局關于轉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0〕338號)執行。
所有招考職位體檢均不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
招錄機關在各職位體檢合格人員中從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確定考察對象。
報考司法助理員學員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2008〕58號)執行;報考人民警察學員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試行)》(浙公通字〔2008〕60號)執行。
考察結果僅作為本次是否錄取的依據。
確定的面試、體檢、考察對象名單均將在招錄專欄(www.zjhrss.gov.cn/zyjcxy/)公布。
報考人員放棄體檢的,視作放棄錄取資格,不再重新確定或遞補體檢對象。
體檢不合格、考察結論為不宜錄取的、在公示前放棄錄取資格的,由招錄機關在相應職位體檢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遞補。
九、公示、錄取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報考人員的考試成績、體檢結果和考察情況,匯總確定擬錄取人員名單后,在招錄專欄(www.zjhrss.gov.cn/zyjcxy/)公示7天。公示期滿后,沒有反映或反映有問題經查實不影響錄取的,由相關院校發放錄取通知書,于2013年2月底前入學。
十、注意事項
1.有關報考政策、技術方面的問題可在招錄專欄查詢。
2.以退役士兵或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身份報考的人員,截止到2012年8月15日戶口尚在遷移中的,不得報考。請報考人員在注冊報名時確認本人落戶情況并如實填寫。
3.2010年、2011年畢業,戶籍和檔案仍保留在原學校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不能作為2012年應屆生。
4.報考人員必須在2012年8月15日0時—8月20日24時期間內注冊及報名,僅注冊不報名無效。
5.報考人員不能用新、舊兩個身份證號同時報名;報名與考試使用的身份證必須一致。參加筆試時,必須同時攜帶準考證和有效期內的身份證。身份證遺失的,請及時補辦或辦理臨時身份證,否則不得進入考場。
6.報考人員在初審、復審中提交的報考信息和材料應當真實、準確、有效。凡提供虛假報考申請材料獲取報考資格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報考資格。對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材料、信息,騙取考試資格的,將按有關規定給予取消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的處理。
7.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應于2012年8月23日17時前將本人身份證及所在縣級民政(扶貧)部門出具的低保證或特困證明傳真至省人事考試辦公室(傳真號碼:0571-88396652),經審核后免除其考試費。
8.對報考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人社部令第4號)執行。其中,教育入學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令)執行。
9.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公安、司法行政部門將根據工作安排適時通知報考人員參加體能測評、現場資格復審、面試、體檢、考察等事宜,具體見當地通知、通告。
10.報考人員對在招錄專欄公布、公示的相關內容有異議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內向招錄機關或當地公務員主管部門反映。
11.被錄取人員到相關院校報到后,與培養院校、省公安廳或省司法廳、招錄單位簽訂定向培養協議書。違約者承擔違約責任。在校期間免收學費,按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被錄取的人員戶口、檔案應轉至錄取培養院校。
12.被錄取人員在校期間實施警務化管理和警察專業化教學訓練,并嚴格實行各項考核與測評。對政治素質、心理素質、專業技能和體能素質不能達標的實行淘汰制。
13.被錄取人員在校期間不具有公務員身份,合格畢業后,所在院校按原確定的招錄單位進行派遣,并將其檔案和戶口關系轉至相關單位。招錄單位按規定程序辦理公務員錄用手續,實行一年試用期。被錄取人員在校期間不合格或畢業時未獲得相應學歷學位的,以及畢業時不符合相應職位資格條件要求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本人自行擇業。同時,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違約不到定向單位工作的畢業學生,按有關規定處理。
14.報考本科教育被錄取人員到招錄單位需服務滿7年、專科教育的滿9年后,方可交流。
15.應征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后報考的,其教育入學考試筆試成績加10分。
16.全省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輔導培訓班。目前社會上出現的任何輔導班、輔導網站或發行的出版物、上網卡等,均與公務員主管部門無關、與本次考試無關。
17.招考公告中規定的體檢、考察及違紀違規處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招錄專欄“招錄政策”或“政策問答”中查詢。政策咨詢電話:0571-87059942(省公務員局)、0571-88008999 (省教育廳)、0571-87286166(省公安廳)、0571-87054400(省司法廳)。報考人員對資格條件、資格審核、體檢、考察等信息需要咨詢時,請直接與招錄機關或當地公務員主管部門聯系,咨詢電話公布在招錄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