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計算題
(一)丙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并銷售A、B、C、D四種產品,增值稅稅率均為17%,B、C兩種產品還應交消費稅,稅率為25%,本月丙公司發生以下業務:
1、為生產A產品從農業生產 購進免稅棉花,買價400萬元,
2、為生產B產品從小規模納稅人購入農業產品實價180萬元,另外由收購單位代繳農業特產稅20萬元。
3、為職工集體福利購進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買價100萬,增值稅17萬元。
4為生產C產品購進材料,專用發票注明買價200萬元。增值稅34萬元,該部分材料本月未驗收入庫。
5、上年為生產購入的原材料,買價50萬元,增值稅8.5萬元。本期改變用途,用于在建工程。
6、為生產進B化妝品進口化妝品原材料一批,海關完稅憑證注明關稅完稅價200萬,關稅40萬、消費稅60萬、增值稅51萬元,購入后全部被B產品生產領用完畢
7、本期出售A產品含增值稅售價2457萬元,給予對方10%的銷售折扣,折扣部分單獨開票;另外隨同賣價收取集資款58.5萬元。
8、將生產的B產品用于在建工程,該部分產品的成本460萬元,正常不含增值稅售價800萬元。
9、生產的C產品共50臺,采用以舊換新方式出售,每臺產品作價0.1萬元;另外每臺新產品收取差價款0.134萬元。
10、生產的D產品對外換回生產所用的原材料,互開增值稅發票,原材料已入庫,專用發票注明換回的材料買價60萬元,增值稅稅率17%。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計算:
(1)本月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2)本月銷項稅額;
(3)本月應交增值稅;
(4)本月B、C產品應交消費稅。
(二)某企業適用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上年發生虧損尚有78萬元未彌補,本年經營情況如下:
1、全年產品銷售收入3600萬元,運輸收入10萬元,出租無形資產租金收入170萬元,購買公司債券利息收入50萬元,購買國債利息收入30萬元,固定資產盤盈收入80萬元。
2、全年產品銷售成本2400萬元,運輸成本90萬元。
3、全年上交增值稅270萬元,消費稅120萬元,營業稅10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28萬元,教育費附加12萬元。
4、全年發生利息支出160萬元,其中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40萬元,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120萬元。(借款1200萬元,年利率10%,金融機同類借款年稅率8%)。
5、發生工資總額1060萬元,并按實際工資總額的2%、14%、1.5%計提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以上工資和提取的三項費用均已計入產品銷售成本和 成本。企業職工1000人,稅務機關核定在每人年計稅工資0.96萬元。
6、購入專制技術支出310萬元。
7、發生訴訟費支出18萬元,火災損失70萬元(其中保險公司應賠償42萬元),通過民政機關對外公益性捐贈83萬元。
8、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30萬元。
9、全年發生其他管理費用97.5萬元,其中包括經營偽劣產品被罰款10萬元。
10、本年已預交所得稅130萬元。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計算:
(1)應交所得稅的收入總額;
(2)允許從收入總額中扣除的項目金額;
(3)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4)全年應交所得稅;
(5)年終應補交的所得稅。
六、綜合題(一)甲公司書面委托本公司采購部經理王某于2004年10月27日到乙公司采購材料。王某到乙公司后,根據本公司委托簽訂采購A材料的合同內容如下:
1、2004年12月15日之前,乙公司一次向甲公司供應A材料1000噸,每噸買價2萬元,由乙公司送貨上門,但未注明運費有哪一方承擔。甲公司于收貨后三天內支付30%的貨款,剩余70%在貨款于12月25日前付清,采用支票結算方式。任何一方違約均按合同總投資的10%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2、王某同時發現乙公司生產的B產品屬于丙公司所急需的商品在未經丙公司委托的情況下,私自代理丙公司與乙公司于2004年10月29日簽訂了購買B產品的合同,總價款500萬元。丙公司采用定金擔保方式,于2004年12月6日之前向乙公司支付定金70萬元,乙公司于2005年元月10日以前向丙公司供貨,余款在丙公司收到貨物后10天內付款,并同時規定任何一方違約,按總標的10%支付違約金。該合同簽訂后,乙公司又向丙公司發出了合同追認函。丙公司于2004年11月22日回函確認同意履行該合同。
2004年12月3日丙公司向乙公司簽發面值70萬元的銀行本票支付定金后,乙公司未能如期供貸,經丙公司再三催要,乙公司以本公司與其他公司合并為由,暫時停止供貨。由此給丙公司造成損失190萬元。丙公司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乙公司認為:第一、王某在無代理權情況下代替丙方簽訂該合同,故本合同無效,第二、即使該合同有效,本公司因合并事由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屬于不可抗力事件,應免除違約責任。
3、乙公司法定的代表人2004年12月10日在一次商品展銷會上聽說甲公司財務狀況不佳,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甲方不同意,認為若乙方不按期供料則會影響自己的正常生產;甲公司并對所欠乙公司的款項提供擔保,其中100萬元以房產抵押,210萬元由李某和張某簽訂書面擔保合同,同時乙方還揭露了甲方代理人與乙方經辦理人串通加價,私自拿回扣的事實。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結合合同法和票據法的規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合同簽訂屬于什么性質的合同,證明理由;合同中未規定運費的承擔方,應如何處理?
2、乙方提出解除與甲方的合同,是否合法?
3、若乙公司向甲方供貨后,甲方不能付款,乙公司應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李某和張某兩位擔保人應承擔什么責任?
4、王某代理丙公司于2004年10月29日與乙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屬于什么性質的合同,2004年11月22日丙公司確認后,合同性質是否發生了變化?
5、在丙公司與公司的合同爭議中,乙公司提出的兩點理由是否成立?
6、丙公司與乙公司的合同采用什么擔保方式,是否生效并合法,丙公司的190萬元損失如何處理?
(二)A、B、C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資設立合伙企業,A、B兩位以現金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同意,C以勞務出資,每位合伙人均持有企業的財產份額,主要從事五金產品加工業務,月銷售收入6萬元。
(1)企業均定在工商銀行開立基本存款戶,在城市合作銀行開立一般存款戶,并將基本存款戶賬號保稅務管理機關。
(2)企業在異地長期采購物資,為方便結算,只采購地開立臨時存款賬戶,并根據經營的穩定情況,決定長期保留該賬戶。
(3)為了簡化核算手續,只設簡易賬。對資金進行歸口管理,所有銷售收入均存入基本存款賬戶。工資發放、現金支取一律在一般存款戶辦理,導致企業故意少計收入,多列支出,少交稅金0.8萬元。
(4)為了從甲公司采購材料,申請開戶銀行同意,于2004年11月16日開出面值8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支付甲公司材料款,期限5個月。甲于11月22日背書轉讓給乙,并由D、E二人作為保證人,在票據上簽章,乙于12月8日背書轉讓給丙。丙于2005年1月10日背書轉讓給丁,丁又將票據質押背書,為欠F公司的7萬元貨款提供保證,2005年4月2日質押解除。
(5)丁于2005年 4月16日向銀行提示付款時,銀行以票據背書不連續,合伙企業無獨立法人資格,無權使用匯票為由,拒絕付款。
(6)丁要求丙代為支付票據款項,丙認為該票具由D、E二人提供保證后,應由保證人付款。
(7)保證人D認為,保證人有2人,自己只承擔4萬元的保證責任;E認為被保人不明確,不承擔保證責任。
(8)丁要求合伙企業付款,合伙企業認為企業事務執行人A違反了企業關于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對外簽訂合同和結算金額每筆不能超過50萬元的規定,合伙企業與甲的買賣及款項支付行為均為無效。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結合《支付結算制度》、《稅收征管法》和《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該企業能否開立基本存款賬戶?開立銀行賬戶提供哪些資料,能否開立臨時存款賬戶,該賬戶可否長期保留?
(2)企業對帳戶的管理使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內容,是否符合規定?
(3)該企業設賬方式是否合法,少交稅金屬于什么行為,應如何處理?
(4)銀行拒絕向丁支付票據款,理由是否存立?
(5)在拒絕付款后,丁要求丙、D、E代付票據款是否正確,丙、D、E的觀點是否正確?
(6)合伙企業拒絕承擔票據責任是否正確?
(7)若D代付票據款后,D可以采用什么方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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