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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共同出資設立一個合伙企業推選甲為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并同時規定甲代表該合伙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標的超過5萬元的,必須事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工商部門對該合伙企業進行檢察時,遇到以下情況:
1.該合伙企業注冊資本共2萬元,其中丁的勞務出資,且合伙協議中未約定收益分配比例。
2.甲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與A公司簽訂價值6萬元的購銷合同,A不知道合伙企業內部對甲的權利限制。乙、丙、丁認為甲違反了內部規定,該合同無效。
3.甲未經其他合伙人將自己所有合伙企業的財產的份額為C的債權提供擔保,乙認為甲有問題,無法繼續合作,決定將自己所有合伙企業財產的份額轉讓給B,其他合伙人認為乙事先未征求他們的意見,該轉讓無效。
4.丙的出資是當初向B借入的資金,且一直未還,B要求自己代替丙行使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5.為了加強合伙企業管理,一致同意指定丁為該合伙企業的財務負責人,丁為工程師,雖然未從事過會計等相關管理工作,但擁有高級工程師的專業技術職稱。
6.丁因病去世,丁的兒子認為自己作為丁的財產法定繼承人,自然成為該合伙企業得合伙人,且對合伙企業的以前的債務不承擔任何責任
要求:指出該合伙企業出現的以上情況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答案]
1.(1)合伙企業的注冊資本和丁的出資方式正確。合伙企業無注冊資本大小的規定,同時經全體合伙人的同意,其中某位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2)甲關于合伙企業內部收益按出資比例分配的觀點錯。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協議約定收益分配方法和比例的,應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
2.關于甲代表合伙企業與A公司簽訂購銷合同無效的觀點錯誤。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對企業事務執行人權利的限制不得對外抗善意的第三人,A不知道合伙企業內部的規定,屬于外部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該合同有效。
3.(1)丙的行為錯誤,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以其持有的合伙企業財產份額未他人出質的,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則其行為無效,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乙將持有合伙企業財產份額轉讓給B的行為錯誤。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轉讓持有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時,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4.B的要求錯誤。合伙企業中某一位合伙人的債券人,不得代位行使其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5.指定丁為合伙企業的財務負責人錯誤。會計法規定,會計負責人必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擁有中級以上會計專業技術職稱或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
6.丁的兒子觀點錯誤。丁死亡屬于當然退伙,但丁的兒子作為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且簽訂書面合伙協議;新入伙的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六)2000年個體戶李某與某鎮政府簽訂了對1000畝荒灘50年承包經營的合同,并規定李某每年上交承包費10萬元。2003年底鎮政府要求李某每年上交承包費增加到30萬元,否則終止承包合同,李某不同意。鎮政府于2004年3月20日單方撤消了該承包合同;3月28日李某知道了這一事實,并于2004年5月22日向上級行政機關提出復議申請,5月27日上級機關發出受理通知。并向李某收取5000元的復議費。李某收到通知后處于等待狀態,7月10日李某尚未等到復議決定,便決定向法院提出起訴。
問:1.該糾紛是否屬于行政復議的范圍?
2.李某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是否有效?
3.李某于7月10目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是否受理?
4.復議機關收取復議費是否應該?
[答案]
1.該糾紛屬于行政復議的范圍。《行政復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關于變更或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先申請行政復議。
2.李某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有效。法律規定,申請人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天內提出復議申請。李某3月28日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于5月22日提出復議申請,未超過60天的規定。
3.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不予受理。因為公民、法人申請先進行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規定應先申請行政復議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否則,法院不予受理。本例中,李某的行政復議申請已受理,且在60天的行政復議期內,故法院不予受理。
4.復議機關收取復議費錯誤。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應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七)待業青年小張自籌自金經營海鮮產品,近期遇到以下幾件不順心的事情:
1.企業從沿海運回的海鮮需要冷凍,再組織進貨之前,甲公司主動找到小張,向小張出示了偽造的公司冷凍倉庫面積和可以到達的冷凍技術標準等,要求小張購進的貨物放在甲公司冷凍且租金很優惠,小張認為甲公司條件符合要求,決定與甲公司簽訂冷凍倉庫租用合同。此時小張的朋友透露了甲公司偽造有關資料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法簽定,小張也不能及時進貨,造成損失3萬元。
2.無奈小張將購進的貨物放入租用的乙公司倉庫,雙方簽訂合同規定小張于2003年7月20日前支付租金2萬元,小張因生意虧本無力支付租金,雙方多次協商不成,乙公司于2004年6月2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小張認為此時已過法律訴訟時效,且當初合同規定,雙方有爭議的,應予仲裁解決。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公司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2.公司提起訴訟是否符合法律訴訟時效的規定?
3.乙公司提起訴訟法院是否受理?
4.改為仲裁后,仲裁決議要求小張限期支付租金而小張又拒不履行,乙公司應該怎么辦?
[答案]
1.甲公司的行為屬于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并提供虛假情況的行為,該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應承擔締約過錯責任,即因甲違背誠信原則給小張造成損失,甲公司應向小張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乙公司對小張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訴訟時效的規定,對拒付租金的法律訴訟時效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該糾紛中法律訴訟時效從2003年7月20日起計算,到2004年6月25日尚未滿1年。
3.法院不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變更解、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法院駁回起訴。
4.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定,另一方當事人(乙公司)可以依照民事主體訴訟的規定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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