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法和經濟法的概念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質與特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建設法治國家,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作為公民,應當樹立法律意識,自覺地學法、用法,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切身利益。本章對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經濟法律知識作簡要介紹,便于考生學習和理解以后各章的相關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識。
1.法與法律的概念
一般來講,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這一意志的內容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它通過規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法律一詞可分別從廣義、狹義兩方面進行理解。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而廣義的法律則指法的整體,即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各種行為規范的總和。在一般情況下,“法”和廣義的“法律”同義;但在某些場合,“法”又和狹義的法律同義,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在我國歷史上有很長一段時問,把法稱為律,如“秦律”、“漢律”、“隋律”、“唐律”、“明律”、“大清律”等;近代才把法與律連用,稱法律。在法學上,法和法律有時有嚴加區分的必要,法指前面所講的特殊的規范體系;而法律則指法的淵源之一或泛指法的表現形式。本書對此不加以嚴格地區分。
2.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法不是超階級的產物,不是社會各階級的意志都能體現為法,法只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的意志,不是隨心所欲、憑空產生的,而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社會客觀需要的反映。它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法體現的也不是一般的統治階級意志,而是被奉為法律的統治階級意志,即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所以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這是法的本質。
【例1-1】會計小王在學了法律課程后感到疑惑:噢,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那是不是說統治階級想制定什么樣的法律就制定什么樣的法律,被統治階級在法律的制定上是無能為力的?分析小王的認識是否正確。
【解析】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并不是說統治階級的所有意志都能上升為法,統治階級中任何人都可以隨心所欲地制定法,這一意志的內容歸根結底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例如,奴隸制法確認奴隸主對奴隸的人身占有,封建制法確認對農奴的半占有,資本主義法確認人身自由、契約自由等,都不是由任何人的主觀好惡所決定的,而是統治階級賴以存在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客觀要求。統治階級的意志由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和整體利益所決定,其形成和調節必然受到被統治階級的制約。所以,小王的認識是不正確的。
【例1-2】法律課后,小李對小王說:法既然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那統治階級犯了法,是否就不用受到法律的制裁了?分析小李的觀點是否正確。
【解析】法體現的是整個統治階級的意志,但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的個人意志都能上升為法。這是因為,統治階級的每個成員除有其共同利益外,還有各自的特殊利益,要使法就統治階級每個成員的特殊利益作出規定是不可能的,法反映的只能是統治階級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所以法對統治階級的每個成員來說也是必須遵守的,他們的違法行為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違法行為都是對統治階級整體利益和根本利益的侵害。所以,小李的觀點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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