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特別行政區的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特別行政區依法制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在該特別行政區內有效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屬于特別行政區的法。1990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8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7)行政規章。行政規章是國務院各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某些經濟特區市的人民政府,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兩種。部門規章是國務院所屬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的各種行政性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也稱部委規章。國務院所屬的具有行政職能的直屬機構發布的具有行政職能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也屬于部門規章的范圍。如財政部發布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等。部門規章的地位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得與它們相抵觸。政府規章是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也稱地方政府規章。如河北省人民政府2003年8月15日發布的《河北省冶金和有色金屬礦山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政府規章除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外,還不得與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相抵觸。行政規章在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僅起參照作用。
(8)國際條約。國際條約不屬于國內法的范疇,但我國簽訂和加人的國際條約對于國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也有約束力,因此,這些條約就其具有與國內法同樣的約束力而言,也是我國法的形式之一。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關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以及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所簽訂的一系列文件等。
【例1-5】小張認為,在我國,最高法院所作的判決書,也是法的形式之一。
分析小張的觀點是否正確。
【解析】在我國,只有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才是法的形式。我國的法律形式主要表現為以憲法為核心的各種制定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特別行政區的法、行政規章以及我國締結或加入并生效的國際條約等。我國不實行判例制度,最高法院所作的判決書只是一種非規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為法的形式。所以,小張的觀點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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