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zhao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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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般法和特別法
這是根據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所作的分類。
一般法是指在一國領域內對全體居民和所有的社會組織普遍適用,而且在它被廢除前始終有效的法律。如民法、刑法。
特別法是指只在一國的特定地域內(如某個行政區域)或只對特定主體(如公職人員、軍人)或在特定時期內(如戰爭時期)有效的法律。
(5)國際法和國內法
這是根據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形式所作的分類。
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國家間的相互關系,形式主要是國際條約和各國公認的國際慣例,實施則以國家單獨或集體的強制措施為保證。
國內法的主體主要是該國的公民和社會組織,調整對象是一國內部的社會關系,形式主要是制定國立法機關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實施則以該國的強制力加以保證。
(6)公法和私法
這種劃分方法,始于古羅馬法學家,在法學界中得到廣泛應用。但劃分公法和私法的標準卻不統一。比較普遍的看法是以法律運用的目的為劃分的依據,即凡是以保護私人利益為目的的法律為私法,如民法、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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