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的特征
法作為一種特殊的行為規則和社會規范,不僅具有行為規則、社會規范的一般共性,還具有自己的特征。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1)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統治階級的意志并不能直接形成為法,它必須通過一定的組織和程序,即通過統治階級的國家制定或認可,才能形成為法。制定、認可,是國家創制法的兩種方式,也是統治階級把自己的意志變為國家意志的兩條途徑。法是通過國家制定和發布的,但并不是國家發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首先,法是國家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其次,法是按照法定的職權和方式制定和發布的,有確定的表現形式。也就是說,法需要通過特定的國家機關、按照特定的方式、表現為特定的法律文件形式,才能成立。
(2)法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實施的規范。法的強制性是由國家提供和保證的,因而與一般社會規范的強制性不同。其他社會規范雖然也有一定的強制性,如道德主要依靠社會輿論的強制,習慣受到巨大習慣勢力的強制,這些強制都不同于國家的強制。國家強制力是以國家的強制機構(如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為后盾,和國家制裁相聯系,表現為對違法者采取國家強制措施。法是最具有強制力的規范。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法的主要內容是由規定權利、義務的條文構成的,它通過規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義務來實現統治階級的意志和要求,維持社會秩序。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法具有明確的內容,能使人們預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為的法律后果。法具有普遍適用性,凡是在國家權力管轄和法律調整的范圍、期限內,對所有社會成員及其活動都普遍適用。
(二)法的形式和分類
1.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體的外部表現形態,即法是由何種國家機關,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創制出來的,并表現為何種形式、具有何種效力等級的法律文件。法的形式的種類,主要是依據創制法的國家機關不同、創制方式的不同而進行劃分的。
我國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憲法。憲法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規定國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具有更為嚴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我國現行憲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5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四次以憲法修正案的形式對現行憲法作了修改和補充。
【例1-3】下列法的形式中,屬于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A.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B.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C.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D.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解析】正確選項為C。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各種法的等級和效力是不同的,在學習時應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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