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規范與法律體系
(一)法律規范
1.法律規范的概念
法律規范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它賦予社會關系參加者某種法律權力,并規定一定的法律義務。法律規范是構成法的最基本的組織細胞,是通過一定法律條文表現出來的、具有一定內在邏輯結構的特殊行為規范。
2.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
從邏輯結構上看,法律規范通常由假定、處理、制裁三個部分構成。
假定,是指法律規范中規定的適用該法律規范的情況和條件。每一個法律規范都是在一定條件出現的情況下才能適用,而適用這一法律規范的必要條件就稱為假定。只有合乎該種條件、出現了該種情況,才能適用該規范。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11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該法律規范中,“設立公司”就是假定部分,意指這條法律規范是在設立公司時適用。
處理,是指法律規范中規定的允許人們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實際上即為規定權利、義務的行為規則本身。如上例中關于“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的規定,就是法律規范的處理部分。
制裁,是指法律規范中規定的在違反本規范時,將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后果。制裁常常集中表現在一部法律的“法律責任”部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第43條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逼渲械摹耙婪ㄗ肪啃淌仑熑巍本褪菍卧、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行為的制裁。
法律規范是一種最發達、最完善的社會規范,它應當具有完整的邏輯結構,這種邏輯結構實際上表現為“如果……,則……;否則……”的公式。假定、處理和制裁即分別體現這三個部分。一個完整的法律規范,上述三個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如果我們仔細研究一下各種法律文件,就會發現在一條法律條文中把這三個部分都明確表述出來的情況是很少有的。如常常把假定部分省略或沒有把假定部分和處理部分明確分開,又或者把制裁部分放到另一條文或另一法律文件中。這是為了使立法簡明扼要,從立法技術上所作的處理。因此,絕不能把法律規范同法律條文等同起來。另外,在許多重要規范性法律文件中,除了規范性的規定外,往往還有一些非規范性的規定,這是為了幫助人們準確理解和正確適用該法律文件,它們本身并不是法律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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