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各單位應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該企業撤并會計機構不違反法律規定。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應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王某一直從事文秘工作,不但沒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而且缺少會計工作經歷,因此,不符合擔任會計主管人員的條件。
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王某的女兒不能擔任出納工作。
十、會計人員工作交接
會計人員工作交接,是指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時,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的一種工作程序。辦理好會計工作交接,有利于分清移交人員和接管人員的責任,可以使會計工作前后銜接,保證會計工作順利進行。《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一)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接管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會計人員在辦理交接之前必須做好如下準備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賬目的,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3.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移交憑證、賬簿、會計報表、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盤、磁帶等內容。
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二)交接的基本程序
1.移交點收
移交人員在離職前必須將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替人員移交清楚。接替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具體要求是:
(1)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者“白條頂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2)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余額交接。
(3)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發現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上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4)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一致,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余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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