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參加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類脫產培訓;
4.參加會計、審計、統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考試;
5.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鼓勵會計人員參加在職自學,其形式包括:參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會計類專業學歷教育,獨立完成通過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財政部門或會計學術團體認可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省級(含省級)以上經濟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系統地接受會計業務相關的網上培訓和遠程教育等。
(五)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考核與檢查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的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評選先進會計工作者、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等的依據之一。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培訓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其接受繼續教育;對無正當理由仍不參加繼續教育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將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人員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行登記管理。會計人員按照要求接受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相關證明后,應在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相關證明向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繼續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會計人員業務檔案、誠信檔案建設,如實記載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
七、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會計專業職務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都是我國用于考核和評價會計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的制度,目的是通過考核,合理評價會計人員的技術等級,促進會計人員加強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一)會計專業職務
會計專業職務,是區別會計人員業務技能的技術等級。根據1986年4月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轉發財政部制定的《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的規定,會計專業職務分為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高級會計師為高級職務,會計師為中級職務,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為初級職務。《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還對會計專業職務的基本條件、基本職責以及聘(任)用辦法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是指擔任會計專業職務的任職資格。根據1992年3月財政部、人事部發布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以及相關補充規定的規定,會計師、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自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以來,經歷了幾次大的調整和改革。2000年9月財政部、人事部聯合印發了《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規定》),2004年8月財政部辦公廳、人事部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于調整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科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對考試級別、考試科目、報名條件、聘任制度、證書管理等作出了規定。
為促進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積極探索科學、客觀、公正的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辦法,從2003年開始,人事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于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評結合試點工作的通知》,確定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辦法:凡申請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的人員,須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參加評審。2006年度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評結合工作在全國全面推行.并首次在歐洲設立考場。該考試由國家統一組織,評審工作仍按照現行辦法由各省級評審委員會組織。考試科目為《高級會計實務》,采取開卷筆答形式,主要考核應試者運用會計、財務、稅收、內部控制等相關理論知識、政策法規,對所提供的有關背景資料進行分析、判斷和處理的綜合能力。參加考試并達到國家規定的合格標準的人員,由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核發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該證在全國范圍內3年有效。省級人事、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會計專業人員的實際情況,參照國家標準,確定當年參評的使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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