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委托人、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職責
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1)委托人、受托人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應承擔的責任;(2)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3)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4)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責任;(5)委托人、受托人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1.委托人的職責。(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2.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職責與義務。(1)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3)對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三、會計機構負責人
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是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單位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應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此外,還應當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政策業務水平、良好的職業道德、組織領導能力和較好的身體等。
四、總會計師
總會計師是主管本單位財務會計工作的行政領導。總會計師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作,直接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負責。《會計法》以及國務院于1990年12月31日發布的《總會計條例》等,對總會計師的設置范圍、任職資格、職責權限等作出了規定。
(一)總會計師的設置范圍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會計法》并不限制其他單位根據需要設置總會計師。
其他單位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自行決定是否設置總會計師。
(二)總會計師的地位
總會計師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是單位財務會計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和經濟核算,參與單位的重大經營決策活動,是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的參謀和助手。總會計師依法行使職權。根據規定,凡是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不應當再設置與總會計師職責重疊的行政副職。
(三)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
根據規定,擔任總會計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積極為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
2.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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