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11】阻止出境(P257)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考點12】稅收優先權(P258)
1、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行。
3、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考點13】稅收代位權與撤銷權(P258)
1、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2、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考點14】納稅人涉稅事項的公告與報告(P258)
1、欠繳稅款數額較大(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2、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考點15】稅款的追繳與退還(P258-259)
表6-2
情形 |
責任界定 |
處理方式 |
少繳稅款 |
稅務機關的責任 |
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 |
納稅人計算錯誤 |
(1)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加收滯納金 (2)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到5年 (3)偷稅、抗稅、騙稅的,不受時間限制 | |
多繳稅款 |
稅務機關發現的 |
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 |
納稅人發現的 |
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
【解釋】因納稅人計算錯誤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考點16】稅務檢查的職責(P261)
(1)查賬權
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2)場地檢查權
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責成提供資料權
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權
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交通郵政檢查權
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6)存款賬戶檢查權
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
【解釋1】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P262)
【解釋2】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員有權拒絕檢查。(P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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