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18】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P264)
申請人按前述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考點19】稅務行政復議決定(P265)
(1)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2)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但復議機關以原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而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受前述限制。
(3)被申請人不按照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復議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例題·多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對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B、復議機關以原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而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C、被申請人不按照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D、行政復議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答案】ACD
【考點20】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P266)
(1)納稅當事人不服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納稅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納稅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考點21】稅務行政訴訟的兩審終審制度(P267)
(1)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2)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3)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一般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例題1·多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當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再提起行政訴訟的有( )。
A、稅務機關不予審批減免稅
B、稅務機關作出稅收保全措施
C、稅務機關不予開具完稅憑證的行為
D、稅務機關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的行為
【答案】BCD
【解析】選項A:當事人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例題2·單選題】甲企業對乙地方稅務局對其作出予以罰款的行政處罰行為不服,向丙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下列關于該案件審理過程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
A、丙法院組成合議庭負責對該案件進行審判
B、丙法院對甲和乙進行了調解
C、乙地方稅務局決定停止執行行政處罰決定
D、丙法院判決變更乙地方稅務局的行政處罰決定
【答案】B
【解析】(1)選項A: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2)選項B: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3)選項C: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4)選項D: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的,可以判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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