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勞動合同的終止
(1)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①勞動合同期滿的;
②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③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④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⑤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⑥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合同終止的限制性規定
如果有下列情形,用人單位既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②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④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5、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解釋】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②勞動者符合“隨時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的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解釋】勞動者應“提前通知”(試用期內提前3日、試用期滿后提前30日)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③用人單位符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的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解釋】因勞動者的“過錯”,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④用人單位符合“可裁減人員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⑤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
⑦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合同的。
⑧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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