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
第 2 頁:不同稅目應納稅額的計算 |
第 13 頁:個人所得稅的減稅、免稅規定 |
第 15 頁: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與繳納 |
第 16 頁:個人所得稅綜述 |
(八)財產租賃所得
1、范圍界定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收入。
2、計征方法:以“1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按次征收
3、稅率:基本稅率為20%
【解釋】從2008年3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4、應納稅額的計算
(1)每月原始收入不足4000元的
應納稅額=[每次(月)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800元]×20%
(2)每月原始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額=[每次(月)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1-20%)×20%
【解釋1】準予扣除項目包括:出租房屋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房產稅等稅費。
【解釋2】當月的修繕費用超過800元的,當月最多扣除修繕費用800元,其余部分下月再扣除。
【案例1】張某出租住房,2010年3月取得租金收入3000元,當月發生的準予扣除項目合計為200元,修繕費用300元,均取得合法票據。張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000-200-300-800)×10%=170(元)。
【案例2】李某出租住房,2010年3月取得租金收入3000元,當月發生的準予扣除項目合計為200元,修繕費用1300元,均取得合法票據。李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000-200-800-800)×10%=120(元)。
【案例3】王某出租住房,2010年3月取得租金收入8000元,當月發生的準予扣除項目合計為200元,修繕費用1300元,均取得合法票據。王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8000-200-800)×(1-20%)×10%=560(元)。
(九)財產轉讓所得
1、范圍界定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收入。
【例題·單選題】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個人轉讓房屋所得應適用的稅目是( )。(2009年)
A、財產轉讓所得
B、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C、偶然所得
D、勞務報酬所得
【答案】A
2、計征方法:按次計征
3、計稅依據
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應納稅額=(收入總額-財產原值-合理費用)×20%
5、特殊規定
(1)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3)關于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征稅問題(P145)
①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②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后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③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例題·多選題】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有( )。
A、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
B、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
C、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轉讓時取得的收入
D、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
【答案】CD
【解析】(1)選項A:不征收個人所得稅;(2)選項B: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3)選項C: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后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4)選項D: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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