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
第 2 頁:不同稅目應納稅額的計算 |
第 13 頁:個人所得稅的減稅、免稅規定 |
第 15 頁: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與繳納 |
第 16 頁:個人所得稅綜述 |
(七)利息、股息、紅利、偶然所得
1、計征方法:按次計征(P139)
(1)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2)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為一次。
2、計稅依據: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解釋】利息、股息、紅利、偶然所得以“全額”為計稅依據,沒有扣除的問題。
3、稅率:基本稅率為20%
4、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20%
【案例】 張某2010年3月取得紅利3000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000×20%=600(元)。
5、特殊規定
(1)儲蓄存款利息
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利息
個人在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解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既可以存取現金,也可以辦理轉賬結算;但儲蓄存款賬戶只能辦理現金的存取,不能辦理轉賬結算。
(3)彩票中獎收入
對個人購買福利彩票、賑災彩票和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在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4)有獎發票
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的,應全額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5)企業的有獎銷售
個人因參加企業的有獎銷售活動而取得的贈品所得,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一律由發獎單位或機構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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