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
第 2 頁:不同稅目應納稅額的計算 |
第 13 頁:個人所得稅的減稅、免稅規定 |
第 15 頁: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與繳納 |
第 16 頁:個人所得稅綜述 |
三、個人所得稅的減稅、免稅規定(★★★)
(一)個人所得稅的免稅項目(P148-P149)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等)。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被拆遷人取得的拆遷補償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減稅項目(P149)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免的。
上述減稅項目的減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暫免征稅項目(P149-151)
1、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購買福利彩票、賑災彩票、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在1萬元以下的(含1萬元)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4、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5、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6、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在當地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可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該標準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7、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個人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實際繳付的失業保險費,均不計入職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和職工個人超過上述規定的比例繳付失業保險費的,應將其超過規定比例繳付的部分計入職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8、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9、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以及具備《失業保險條例》中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10、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和按照國家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11、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2、自2009年5月25日(含)起,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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