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majingjing_123
看了本文的網友還看了學歷中考高考考研專升本自考成考工程 一建二建一造二造一消二消安全會計經濟師初級會計中級會計注會資格公務員教師人力社工
醫學藥師醫師護士初級護師主管護師衛生資格臨床
臨床助理
中醫
中醫助理
口腔醫師
金融基金證券銀行期貨外語四六級計算機等考軟考
第 1 頁:第一節 房產稅 |
第 2 頁:第二節 車船稅 |
第 3 頁:第三節 印花稅 |
第 4 頁:第四節 契稅 |
第 5 頁:第五節 城鎮土地使用稅 |
第 6 頁:第六節 城市維護建設稅 |
第 7 頁:第七節 車輛購置稅 |
第 8 頁:第八節 土地增值稅 |
第 9 頁:第九節 資源稅 |
第四節 契稅
一、納稅人
在我國境內“承受”(獲得)“土地、房屋權屬”(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
【解釋】誰買房,誰繳納契稅。
二、征稅范圍
1、基本界定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交換)
(3)房屋買賣、贈與、交換
【解釋】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2、視同轉移應當繳納契稅的特殊情況
(1)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2)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3)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4)以預購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3、不繳納契稅的情況
土地、房屋權屬的典當、繼承、出租、抵押,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三、契稅的計稅依據
1、只有一個價格的情況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2、無價格的情況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稅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確定。
3、有兩個價格的情況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
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的一方繳納契稅;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4、補繳契稅的情況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以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為計稅依據。
四、契稅納稅期限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