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房產稅 |
第 2 頁:第二節 車船稅 |
第 3 頁:第三節 印花稅 |
第 4 頁:第四節 契稅 |
第 5 頁:第五節 城鎮土地使用稅 |
第 6 頁:第六節 城市維護建設稅 |
第 7 頁:第七節 車輛購置稅 |
第 8 頁:第八節 土地增值稅 |
第 9 頁:第九節 資源稅 |
第五節 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納稅人
1、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繳納;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者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繳納。
【解釋】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同樣征收。
二、征稅范圍
1、凡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不論是國家所有的土地,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
2、建制鎮的征稅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區,但不包括鎮政府所在地所轄行政村。
三、計稅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
1、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定,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應當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待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后再作調整。
四、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4、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5、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6、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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