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majingjing_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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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第一節 房產稅 |
第 2 頁:第二節 車船稅 |
第 3 頁:第三節 印花稅 |
第 4 頁:第四節 契稅 |
第 5 頁:第五節 城鎮土地使用稅 |
第 6 頁:第六節 城市維護建設稅 |
第 7 頁:第七節 車輛購置稅 |
第 8 頁:第八節 土地增值稅 |
第 9 頁:第九節 資源稅 |
第六節 城市維護建設稅
一、納稅人
1、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是繳納“三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
2、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進口貨物行為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算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額。
應納稅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適用稅率
【解釋1】納稅人違反“三稅”的有關規定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不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
【解釋2】納稅人在被查補“三稅”和被處以罰款時,應同時對其偷漏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進行補稅、征收滯納金和罰款。
【解釋3】如果要免征或者減征“三稅”,也要同時免征或者減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解釋4】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經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解釋5】由受托方代扣代繳“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其代扣代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按照受托方所在地的適用稅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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