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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稅務管理
(-)稅務登記【★2012年單選題】
我國現行稅務登記制度包括設立(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以及停業、復業登記等。
1.開業登記【★2010年不定項選擇題】
(1)開業登記的時間: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特殊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2)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提供的證件和資料:①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②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③組織機構統-代碼證書;④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3)扣繳義務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2.變更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注銷登記
(1)納稅人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向原稅務機關申報注銷稅務登記。
(2)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登記。
【提示】注銷稅務登記時,先稅務后工商。
4.稅務登記的管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作遺失聲明。
(二)賬簿、憑證管理【★2011年單選題】
1.設置賬簿時間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
2.備案時間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提示】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3.賬簿、憑證等涉稅資料的保管
除特殊規定外,會計賬簿、會計報表、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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