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八、個人所得稅納稅人 | ||
自然人+自然人性質的特定主體(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 ||
居民 |
有住所、無住所但居住滿1年 |
無限納稅義務 |
非居民 |
無住所又不居住、無住所居住不滿1年 |
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
【注意1】居住滿1年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住滿365天 |
表九、個人所得稅稅目 | |||
工資薪金所得 |
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補貼 |
不屬于工資薪金所得,不征稅 | |
內部退養一次性收入 |
工資薪金所得 | ||
離退休人員 |
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 |
免稅 | |
其他補貼、獎金、實物 |
工資薪金所得 | ||
再就業、再任職收入 |
工資薪金所得 | ||
勞動分紅、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 |
工資薪金所得 | ||
出租車司機 |
出租車屬于個人所有 |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 | |
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 |
工資薪金所得 | ||
承包承租 |
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 |
工資薪金所得 | |
經營成果歸承包人、承租人所有 |
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 ||
勞務報酬所得 |
董事費 |
在本公司或關聯企業任職 |
工資薪金所得 |
非任職受雇 |
勞務報酬所得 | ||
教師、演員 |
在單位授課、演出 |
工資薪金所得 | |
在外授課、走穴 |
勞務報酬所得 | ||
商品營銷獎勵 |
給本公司雇員 |
工資薪金所得 | |
給非本公司雇員 |
勞務報酬所得 | ||
勤工儉學 |
勞務報酬所得 | ||
個人兼職 |
勞務報酬所得 | ||
稿酬所得 |
報社、雜志社 |
記者、編輯 |
工資、薪金所得 |
其他崗位 |
稿酬所得 | ||
出版社 |
專業作者 |
稿酬所得 | |
“次” |
出版、加印算一次;再版算一次;連載算一次;分次支付合并計稅 | ||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作者拍賣“手稿原件或復印件” |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
特許權的經濟賠償收入 |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
編劇取得的“劇本使用費” |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表十、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 ||||
征稅項目 |
計稅依據和費用扣除 |
稅率 |
計稅方法 |
計稅公式 |
工資薪金所得 |
應納稅所得額=月工薪收入-3500(4800)元 |
七級超額累進稅率 |
按月計稅 |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
全年一次性獎金按一個月工資單獨計算(找稅率、定稅額) | ||||
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 |
應納稅所得額=全年收入總額-成本、費用以及損失 |
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
按年計征 | |
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
應納稅所得額=納稅年度收入總額-必要費用 | |||
勞務報酬所得 |
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 |
20%比例稅率(個人出租住房10%) |
按次納稅特殊規定:勞務報酬所得實行超額累進加征;稿酬所得減征30%; |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
稿酬所得 | ||||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
財產租賃所得 | ||||
財產轉讓所得 |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全額-原值及合理費用 |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按收入總額計稅,不扣費用 | |||
偶然所得 | ||||
其他所得 | ||||
捐贈扣除 |
限額扣除 |
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30%的部分,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 ||
全額扣除 |
紅十字、農村義務教育、青少年 | |||
特別提示 |
注意與稅收優惠政策的結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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