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1、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事項(P62)
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解釋】非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事項為4項,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議決事項為“4+1”項。
【例題1·多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下列事項時,必須以特別決議方式通過的有( )。
A、增加、減少注冊資本
B、上市公司在1年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的30%
C、變更公司形式
D、公司章程的修改
【答案】ABCD
【例題2·多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項中,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有( )。
A、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B、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
C、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D、修改公司章程
【答案】BD
【解析】(1)選項AC:屬于董事會的職權;(2)選項B: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3)選項D:屬于股東大會的特別事項。
2、獨立董事制度(2010年新增)(P62)
(1)獨立董事的基本任職條件
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2)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僭谏鲜泄净蛘咂涓綄倨髽I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谥苯踊蜷g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墼谥苯踊蜷g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茏罱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轂樯鲜泄净蛘咂涓綄倨髽I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⑥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⑦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例題·單選題】甲、乙、丙、丁擬任A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根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不影響當事人擔任獨立董事的情形是( )。
A、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屬企業B公司總經理之職
B、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長之職,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7%
C、丙正在擔任B公司的法律顧問
D、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東
【答案】B
【解析】(1)選項A:現在或者最近1年內曾經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不得擔任獨立董事。在本題中,由于甲妻半年前剛剛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屬企業B公司總經理之職,因此甲夫婦二人均不得擔任A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2)選項B:現在或者最近1年內曾經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獨立董事。在本題中,盡管乙曾經在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東單位)任職,但1年前已經卸任,不影響其擔任A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3)選項C:正在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4)選項D:現在或者最近1年內曾經是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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